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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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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深入实施《*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打好旅游产业发展总体仗,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旅游产业发展定位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大旅游发展战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项目开发为重点,以宣传促销为手段,以行业管理为保障,强化政策引导,创新运行机制,提升产业素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推进*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整合地质奇观、水上丹霞、绿海洞天、温凉泉乡、乡野田园等原生态和客家源、长征源、闽人源、闽江源、理学源等源头类优势资源,形成以观光为基础,休闲、安养、文化为导向的特色旅游产品体系,逐步把*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生态休闲胜地、国内著名山水安养乐园和世界客家寻根朝圣祖地。

(三)发展布局。立足旅游资源优势和区位交通条件,结合“强化主轴、壮大两翼、‘块状’推进、连片发展”的区域发展思路,构筑我市“一龙头一中心三个区”的旅游发展布局。“一龙头”即以泰宁为*旅游发展的龙头;“一中心”即以市区为主体的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三个区”即西部以将*县为主体的山水客家观光度假旅游区,中部以永安市、三元区、梅列区、沙县为主体的沙溪滨河城市休闲旅游区,东部以尤溪县、大田县为主体的书香茶园文化体验旅游区。

二、加快旅游项目开发

(一)鼓励多主体开发旅游资源。鼓励境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保护规划的前提下,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开发全市区域内的各类旅游资源。鼓励各种投资主体以参与开发或特许经营等形式,投资建设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旅游经营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劵市场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07〕132号)兑现奖励。

(二)保障旅游建设用地。将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保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利用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利用国有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旅游开发项目占用林地或征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收取的森林植被费县级分成部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用于项目单位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三)扶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免收土地管理费,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最低限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从营业年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市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开展全程服务,市领导定期进行协调、调度;对以乡村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市、县(市、区)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对列入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贷款需求。

三、着力拓展旅游市场

(一)加大财政专项投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市、县财政每年按比例设立1000万元以上的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以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里统筹安排,用于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和旅游市场开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为拓展旅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强化旅游整体营销。坚持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整体形象宣传和企业旅游产品促销相结合的宣传促销机制。各级政府和景区、企业要采取分担的办法,多方筹资,加大在境内外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国家大型媒体的宣传促销力度;宣传、文化、广电、外经贸、外侨、对台事务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拓宽渠道大力宣传*旅游,并在重大外宣、招商、节会、对外友好往来、文化交流等活动中积极开展旅游宣传;移动、联通、电信部门要开通旅游短信宣传服务平台;城建部门要在户外广告中规划出一批旅游公益广告位,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购买*景区(点)年票,鼓励企业将“*人游*”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范围。持有*市辖区身份证的游客除“十一”黄金周之外,2009年游览全市各景区(点)时,实行门票减半优惠。

(三)激活旅游市场主体。旅游景区新评定为世界级品牌的奖励2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或其他由国家旅游局确认授牌的奖励10万元。实行旅行社接团年终奖励政策,凡当年度地接国内游客人数达5000人以上(含5000人),且排名居全市前十名的旅行社,按每人1元进行奖励;对年地接境外游客达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旅行社,按每人2元进行奖励;对组织单次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200人以上的自驾车队、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分别给予地接社一次性奖励2000元、3000元、5000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全省20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10万元。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四)深化旅游合作。充分利用本市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推进与周边地市及长三角、泛珠三角旅游城市的合作,加强闽东北五市、闽西南五市、闽粤赣十三市、海西二十三市协作区区域合作,串联线路,联手促销,客源互送,持续打造“山海园楼、两山两水两岸情、千里客家文化旅游长廊”三条区域精品线路。同时,加强市域内旅游景区联动,精心培育“世界遗产探秘游、沙溪滨河休闲游、客家风情体验游”三条市域主题线路。

四、完善旅游产业要素

(一)实施旅游畅通工程。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交通专项规划,加快机场、快速铁路、高速公路等立体交通体系建设,推进高速公路互通口至重点景区(点)的道路、停车场等设施建设,开通市区连接各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专线或公交车。按照国际惯例,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口等城市窗口加快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完善城市旅游公共信息标志标识;在高速公路路口和通往重点景区(点)的道路路口,设置国际化标准的中英文交通指示牌,确保旅游交通快捷畅通。大力支持旅游车队发展,对经市旅游、交通部门认定的新成立的旅游客运公司,自开始营业起三年内,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对旅游客运车辆轻微违章和一般事故,依法从快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二)鼓励发展星级饭店。到2010年,力争全市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四星级(含)以上饭店,政府定点接待单位优先从旅游星级饭店中选定。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含配套服务项目)的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对安装单台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及冰蓄冷空调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经环保部门认定的饭店,其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给予免征污水排污费。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内的旅游饭店及娱乐场所实施绿卡制度,相关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要依法依规进行,防止随意性,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开发旅游商品。采取开发一批、引进一批、包装一批、定点一批的办法,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和土特商品。对在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的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给予相应的奖励,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另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培育旅游购物市场,引导重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大型商场和市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开辟地方旅游商品购物场所或专柜。评选、推荐一批旅游购物定点商场纳入旅游线路,旅游购物定点商场开始营业起三年内,其商场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四)大力发展文化旅游。要制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文化旅游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活动。要在景区开发建设中突出文化主题的构建和文化元素的渗透,深度挖掘客家文化、丹霞文化、苏区文化、理学文化、抗战文化、土堡文化内涵,实现文化与旅游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景区体现文化内涵,文化提升景区品位和魅力。要以沙县小吃文化城为平台,整合沙县小吃、永安小吃、客家小吃和泰宁梅林戏、永安大腔戏、沙县肩膀戏等一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集特色小吃、民俗表演、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旅游美食文化城。要鼓励和支持创办文化旅游企业、体育经纪公司,推出一批以地方文化、民俗风情、户外运动为特色的文化、体育、旅游表演和参与项目,打造我市文化旅游的知名品牌。

(五)引导组建旅游集团。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通过相互参股、资产重组、兼并联合、授权经营、连锁经营等形式,组建具有优势的旅游企业集团。放宽旅游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合计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请设立旅游企业集团。吸引境外、省外、市外经营规范、有实力的旅行社到我市开办合资、独资旅行社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市内旅行社强强联合,组建旅行社联合体,加盟品牌旅行社,积极拓展出入境旅游业务。

(六)建设旅游信息系统。把旅游信息化建设列入“数字*”规划,构建面向海内外市场的旅游电子商务系统和旅游网络营销系统,形成功能先进、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网上旅游市场体系。积极推进*旅游网与国内外主要客源地城市旅游网站的互联,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咨询服务系统。

五、落实发展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职能,建立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实施《*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抓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旅游产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大工作事项的督查范围,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市旅游局要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落实,及时对全市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协调、服务和督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把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合力。

(二)严格实施旅游规划。把《*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管理,强化执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经贸、水利、农业、林业、文化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并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确保各类旅游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开发。完善市、县(市、区)、重点旅游景区三级旅游规划体系,各县(市、区)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规划必须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全市景区(点)开发建设项目要围绕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按程序报批建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今后凡属国家级(含)以上的旅游资源,需转让经营权的,必须报请市政府依法核准;凡是涉及饮用水源、自然生态等保护区的旅游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优秀旅游人才引进、交流、培养力度,建立院校培养、岗位培训、技能竞赛等多层面旅游教育培训体系。发挥市内外旅游专业院校的办学优势,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旅游宣传、策划、营销、管理等专业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对旅游行政管理人员、旅游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开展旅游行业服务人员岗位技能竞赛活动,提高一线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和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导游进出机制、激励机制与保障机制,优化导游队伍结构,提高导游队伍整体素质,创造良好的导游执业环境。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从事导游工作的,免收导游年审培训费。

(四)强化旅游行业管理。严格执行旅游法律法规,依法促进旅游业发展,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推进旅游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旅游行业服务标准体系,促进旅游行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行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旅游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本意见涉及的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的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经市、县两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