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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办〔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罗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龙岩中心城市各项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建立健全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指新罗区行政区域范围,19*年1月1日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家庭现剩余耕地面积低于上年度新罗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现在册的农业人口。
年龄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照自愿原则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但不同时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为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对于*政办〔20*〕28号下发之前(即20*年2月19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对象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以新罗区20*年度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进行计算;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对象的年龄按20*年12月31日的年龄进行确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纳入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但以后如国家、省有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就业培训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应对所有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免费培训。凡参加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被征地农户人均家庭现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新罗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培训。
四、社会保障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基金出险且滚存结余不足支付时,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由市经济开发区承担外,其余按市、区财政85%、15%比例承担。
(二)组织参保
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及审核办法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农经管[20*]322号)执行。
新罗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设立窗口办理具体参保业务,负责村集体、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落实。
(三)缴费方式
1.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筹资规模为18000元。个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年度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一次性配套到位;选择分年度缴费的,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后五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政府随被征地农民缴费予以配套补助。
2、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选择参加老年养老补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养老补助金标准按新罗区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四)老年养老保障金的计发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老年养老保障金待遇根据新罗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综合考虑作适度调整。调整标准由新罗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转移退保
新罗区被征地农民户籍迁移到省内其他市、县,可以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被征地农民户籍迁移省外的,目前按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个人账户中资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在国家、省出台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办法后,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出国移民的,一次性退给个人账户中本息,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六)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职介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政府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二)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应当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资金70%,村集体和个人出资30%。
(三)被征地农民中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五老、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二女结扎对象、独女办证户、低保户、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书的残疾人政府补助比例提高到80%,村集体和个人出资20%。
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村集体出资部分以村为单位统一补助标准)。个人出资部分按照自愿原则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
(四)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
(五)建立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金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政府新增财政收入中专项安排,直接转入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参加老年养老保障、老年养老补助,只能享受一次政府配套补助。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劳社文[20*]288号)要求,缴费预算经区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将当年预拨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次年再进行结帐。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直接缴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后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七)由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且工作面向农村,需要做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运转,市级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每年给予专项补助。区级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除新罗区政府应承担部分外,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出资部分,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由市经济开发区承担外,其余按市、区财政85%、15%比例承担。
六、加强工作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及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