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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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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

为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昆明市实际,制定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施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式;是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手段;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创新点,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农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符合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大趋势,是强农富民的必然选择。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的观念,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关键措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更新思路,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农民增收为目标,发展特色产品,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方针,多层次、多模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也可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必须设理事长,可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5.盈余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个以上,覆盖所有的乡镇和50%以上的行政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3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0%以上,带动农户37万户以上,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净资产达到2万元以上,其中市级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社净资产要达到5万元;县级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社净资产要达到3万元;统一代购农用生产资料占会员使用量的25%;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会员农产品销售总量的50%。全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0%,其中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100个;围绕我市粮、烟、畜禽水产、菜、花、果林六大支柱产业和农机服务,重点培育28个有产地认证的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14个注册农产品品牌;培育10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培育5个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其它为种、养、技术、服务、营销等43个。三、登记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法律授予的经济活动。

四、保障机制

(一)政策法规。要研究和制定昆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法律保障,切实保护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二)优化环境,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落实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和研究在信贷、税收、用地、流通、资金、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合作社创立自己的品牌,指导其依法申报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提高品牌影响和竞争力,扶持合作社走品牌发展之路。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应做到正确定位,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专业合作社服务,引导其健康发展。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试点、示范工作,并逐年增加。各县(市)区也要明确专项配套扶持资金。市级专项资金用于“十一五”期间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500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扶持专业合作社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的仪器设备;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开展宣传和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农产品推介活动。

二是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发照和年检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

三是完善信贷扶持。农业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所需的资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贷联保机构,设立担保资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积极探索和完善多种贷款方式。

(三)建立人才引进机制。一是根据昆明市的相关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离职技术人员、管理人才或农村“龙头企业”人才、农民经纪人、农技人员等“能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任职。二是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就业;三是对发展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才应纳入专家库人才管理,并实施表彰奖励制度;四是科技和教育部门应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人才,提高素质。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指导,明确职责。建立昆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市农业、发改、政研究、民政、财政、林业、工商、税务、乡(镇)企业、供销、科协、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工商、科协、供销等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形成合力,通过研究、引导和宣传,创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使其真正深入农村、服务农民。

(二)积极培育,多元创办。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培育、培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鼓励支持非农自然人、农村能人、专业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城镇工商企业等发挥其各方面的优势,发起领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建立完善公司和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使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同时建立帮带制度。建立和实行领导班子挂钩定点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和农经部门干部应从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深入农村,帮助、指导发展,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应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组织形式,帮助解决区域封锁、条块分割、行业限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社员,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发展方向上,应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渐向科研、流通领域延伸。

(三)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协会或经济组织,应按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转变为专业合作社,以便规范运作。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照示范章程,加强管理。一是树立诚信、守法理念。二是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三是要建立健全保障监督机制,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定期公布合作社运行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要正确处理好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四)以点带面,稳步发展。市级要选择和培育一批优势明显、运行规范、自助性强、带动作用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单位,各地也要注重发现和选择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类型.真正体现自愿、民主原则,运作规范、效果较好的典型加以总结推广,引导面上发展。应认真研究和分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工作思路、主要措施,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及各项制度,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同时,认真抓好试点,培育典型,加大对试点单位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与指导,真正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因“市”因“势”利导,通过典型引导帮助广大农民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产业经营,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法人的培训工作,定期举办相关学习培训,多形式、多层次地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负责人及农户代表外出参观学习,开拓视野,借鉴外地经验,提高他们的生产、营销水平和政治素质,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