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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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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改革发展,维护行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较快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政综〔2*〕148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以及扶持老区发展和比照西部地区经济扶持的政策措施。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全面推行承包商预选和招标比选办法以及合理造价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加强扩大内需工程项目的服务和监管。交通、水利、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各上级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企业调增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资质,大幅度提升我市建筑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数量和等级,拓展业务领域,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支持我市建筑企业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贯彻落实“两个优先”要求,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勘察、设计、施工、招标、监理等企业,优先选用本市生产的水泥、管材、瓷砖、木制品等建材,打造品牌建筑企业,扶持品牌企业承接业务。在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的,应邀请我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建筑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为项目承包人;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可直接选择我市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三、积极引进外地建筑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一级以上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在我市经营三年以上的建筑企业,三年分别按该企业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中的50%、30%、20%的标准由当地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奖励。

四、积极扶持服务我市建筑业发展,鼓励企业“走出去”,承揽工程项目。在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用最有利于企业的征收方式,及时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鼓励企业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促进企业壮大发展。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查帐征收,并按工程收入预计利润率的3—5%预缴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外取得的工程收入,在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的标准由当地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企业。

五、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各建筑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时,应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严肃查处非法转包、违标串标行为,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施工预选承包商纳税指标考核,对诚信纳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建筑企业在岩承接的项目未在岩依法纳税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施工预选承包商资格。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企业相关信息及时抄送给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定期将新开工项目和施工许可证办理信息以及办理竣工备案的工程项目的详细情况抄送同级税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工程项目税收征管。

七、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赋予“建筑之乡”的上杭县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对20*年12月31日前取得非公或乡镇企业系列工程技术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现已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由市人事局和建设局以及市工程系列职称工作办公室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转为经常化职称系列,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建设局共同制定。

八、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外来企业在岩建筑业统计工作,特别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等外来企业多的主管部门要重点协助做好外来企业的统计工作。

九、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各协会的沟通桥梁作用。市建筑业协会应积极主动收集企业反映的问题,定期编制行业相关信息,同时筹备组建法律援助中心,为企业特别是外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政综〔2*〕148号)与本补充意见相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建设项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