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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实行森林火灾责任追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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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实行森林火灾责任追究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监督,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有关责任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二、森林防火职责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森林防火工作部署。

(二)建立乡镇及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基金制度,有计划地进行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落实宣传、扑救等有关森林防火经费。

(四)开展森林火灾综合治理,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落实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制定扑火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五)坚持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发现森林火情,掌握火情动态,有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六)建立义务森林扑火队伍,加强扑火训练,提高扑火人员素质,做到常备不懈。

(七)负责本辖区生产性用火的监督管理,严把生产性用火审核、审批关,落实防范措施。

(八)负责森林火灾的组织扑救工作,辖区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迅速组织队伍上山扑救,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

(九)建立毗连地区护林联防组织,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发现毗连地区森林火灾及时通报。

(十)配合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三、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未落实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

2、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森林扑火队伍的;

3、防火期内未落实巡山队伍等防火措施的;

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出而不加以消除的;

5、森林防火资金没有落实影响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

6、辖区一年内累计发生森林火警5次的;

7、在森林防火期内不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无人接听,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二)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在辖区内,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一次性达100亩(含100亩)以上至500亩(不含500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达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2、在辖区内,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一次性达500亩(含500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1500亩(含1500亩)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风景区、特种用途林及国家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对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从严处分。

对责任人的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由县监察局会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三)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