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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监督,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有关责任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二、森林防火职责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森林防火工作部署。
(二)建立乡镇及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基金制度,有计划地进行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落实宣传、扑救等有关森林防火经费。
(四)开展森林火灾综合治理,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落实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制定扑火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五)坚持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发现森林火情,掌握火情动态,有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六)建立义务森林扑火队伍,加强扑火训练,提高扑火人员素质,做到常备不懈。
(七)负责本辖区生产性用火的监督管理,严把生产性用火审核、审批关,落实防范措施。
(八)负责森林火灾的组织扑救工作,辖区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迅速组织队伍上山扑救,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
(九)建立毗连地区护林联防组织,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发现毗连地区森林火灾及时通报。
(十)配合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三、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未落实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
2、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森林扑火队伍的;
3、防火期内未落实巡山队伍等防火措施的;
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出而不加以消除的;
5、森林防火资金没有落实影响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
6、辖区一年内累计发生森林火警5次的;
7、在森林防火期内不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无人接听,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二)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在辖区内,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一次性达100亩(含100亩)以上至500亩(不含500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达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2、在辖区内,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一次性达500亩(含500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1500亩(含1500亩)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风景区、特种用途林及国家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对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从严处分。
对责任人的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由县监察局会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三)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