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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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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用的认识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着力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不断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机制,切实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和谐*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培育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以市、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全面配合、企业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做大以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出资引导的八大工业园区担保机构,大力发展财政引导资金适度投入的互助式会员制的行业和地方商会担保机构。新组建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力争用二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年总担保能力达到60亿元人民币以上规模,培育出8个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担保机构。

(三)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扶持“10+3”重点产业成立行业性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

(四)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视财力状况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财政出资引导建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创业出资、股本扩充或增加担保基金。市财政设立1亿元工业园区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八个省级工业园区担保体系的建设。设立行业性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基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或行业*头企业组建主要为本行业企业服务的行业担保机构。设立反担保费补偿专项资金,鼓励市内担保机构与省再担保公司的对接合作,担保机构对市内中小企业担保项目中由省担保公司再担保项目而发生的再担保费,市、县财政按再担保额的各1‰给予补助,年度终了,担保机构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后,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

市、县两级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从2009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但不含木材加工)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6‰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4‰比例补偿。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补偿工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担保机构创立时各级财政出资注入形成的国有股份,其分红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专项管理,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用于国有股本扩充或增加担保基金。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条件的代偿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各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依法登记注册、经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或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估后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应予以受理,并在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担保余额。对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担保机构费用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推荐的需担保的贷款项目也应积极受理,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承保。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由金融机构认可的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及时足额发放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完善对信用担保行业管理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农办、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发挥指导规划作用、引导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促进我市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依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制度。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需根据注册基金规模,报国家工信部或市经贸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并运营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根据注册基金规模,到国家工信部或市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凡未与银行签订协议或虽签订协议但担保基金倍数未达到3倍以上(含3倍)的不予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的不享受国家、省、市风险补偿金补助。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和健全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制定服务标准、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等活动。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经贸委会同市人行、*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按*政综[20*]262号文生效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