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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09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委办〔20*〕75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政〔20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2009年,我市高校毕业生生源数为19790人,比20*年增加1370人,其中本科以上毕业生9320人,专科毕业生10470人。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能力暂时减弱,沿海城市和外地用人单位对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需求锐减,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减少,预计回*岩就业的人数约占本市生源数的40%左右,加上往年未就业的毕业生,今年共需在岩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总量约1万人以上,比去年增加近50%。从近期我市组织的几场招聘会情况来看,参加招聘的单位数和单位提供的岗位数明显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更大压力和困难。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证,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高校要深刻认识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扎实工作,调整思路,创新机制,努力促进毕业生多就业、高就业。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继续实施大学生就业项目拓展计划
2009年,我市市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在原招募计划的基础上增加35%,共计100人。市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1200元/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350元/年,其他有关待遇按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执行。其生活补贴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和毕业生服务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部分由市财政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将在派遣工作结束后,由市“三支一扶”办根据实际派遣人数统一到确定的保险公司办理。
(二)实施紧缺人才储备计划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要在完成省下达招聘农村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农村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学类医生和县、乡农技推广人才等专项计划的同时,积极储备专业对口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今年,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要在往年人才储备基础上,增加50名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作为储备对象,享受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
(三)实施企业就业毕业生加分措施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凡到我市各类企业就业满2年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总分加3分,参加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总分加5分。
(四)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
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为服务期满毕业生提供周到的就业服务。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市直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应安排70%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含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应主要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不得违法设置未就业或其他带有歧视性的限制条款。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乡镇、艰苦地区工作
对到乡镇(含乡镇、不含县城所在乡镇)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人发〔20*〕59号文的规定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转正定级后可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对到乡镇(含乡镇、不含县城所在乡镇)以下中小学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人发〔20*〕92号的规定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级各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的毕业生,在落户和人事等方面提供方便。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需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新兴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鼓励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自承担同级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岗毕业生生活补贴经费。其中,市直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岗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3年内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继续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1、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提供落户服务。
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由当地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二)落实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
根据省政府规划,争取在我市建立1-2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5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的服务机构,由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三)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建设完善1-2个大学生(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在用地、用房、办理营业证照等方面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支助服务。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一)实施大学生就业见习计划
各级政府要发动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和提供见习岗位,组织毕业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各级财政相应安排专项经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岩生源高校毕业生在经批准设立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中见习的,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费用由见习单位负责50%,其余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区)政府负责支付。2009年我市省、市两级示范性见习基地争取达到12家,建立1所高校见习基地,组织1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每年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征集300个见习岗位,县(市、区)各征集100个见习岗位,组织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实施大学生就业援助计划
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就业援助办法,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双困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政府要对回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给予重点帮扶。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双困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等援助政策。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双困毕业生”全程提供就业援助。各高校要建立“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并给予“双困毕业生”适当的求职补助。
(三)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
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组织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各高校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培训活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计划
为促进毕业生多就业、高就业,今年市级人才市场应在7、8、9三个月组织举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开展毕业生就业的求职服务、见习服务、指导服务和援助服务等活动和举办大中专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岩学院、*西职业技术学院要举办1-2场大型的毕业生校园供需见面会。
五、充分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一)发挥政府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保护和支持企业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接收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吸纳毕业生。
2、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和高校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的科研专项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各高校可安排科研助手岗位,聘用就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费用可从年度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列支。
(二)开展“就业岗位大征集”活动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的作用,广泛挖掘和收集就业岗位信息;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挖掘毕业生就业岗位;各高校要把收集岗位信息作为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收集各行各业的岗位需求信息、就业信息,并及时汇总至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
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大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力度
积极推进人才市场“四个一”工程项目建设,扩大现有市级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场所规模。
(二)广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多渠道、多形式举办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继续办好春季、夏季全市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公益专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加大招聘会举办频率,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2009年开始,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待就业2年内的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和转递服务。各级财政对为待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专项补贴。
(三)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
加快实现县、市之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各级政府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的岗位需求信息和各项就业政策,要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应用系统及时汇总,由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岩人才网对外统一。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才中介机构、各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
(四)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面向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就业岗位信息,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的人事服务。汇编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使每位高校毕业生了解最新就业政策。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一把手”工程,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努力实现就业指导“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推进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青年创业见习基地等活动,切实服务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事部门向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七、做好教育引导和安全稳定工作
(一)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毕业生就业的重视和关心,发动社会各界关注就业,关爱毕业生,帮助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高校要积极开展以当前就业形势教育为重点的就业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理性客观地认清就业形势,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二)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讲活动
由团市委牵头,市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市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组成市级就业创业政策宣讲团,赴市属各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讲。
(三)高度重视就业安全稳定工作
各地、各高校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四)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工作督查
2009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在每月底前将本地、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就业状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市人事局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