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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今年我区小学招生工作,规范小学的招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区2009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尚未入学)。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者,报名之前,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延缓期满,应即入学。
三、报名时间。
(一)、城区小学报名:8月15-16日。
8月17~19日:城区学校审核,整理材料。
8月20~25日: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对城区小学报名进行审查、验印,学校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和造册编学号并上报教育主管局。
(二)、农村各小学报名:8月23~24日。
8月25~26日:中心校对辖区小学招生名单进行审核、验印、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和造册编学号并上报教育主管局。
(三)、流动人口的适龄儿童报名:7月12~15日。
直接向拟借读小学提取《*省*市*区小学借读申请表》或《*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适龄儿童要求到城区入学花名册》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拟就读小学申请报名,并携带“三证”:⑴儿童本人及父母户口簿;⑵父母双方暂住证;⑶从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各小学务必于8月28日前报名注册完毕,中心校统一编列学号,学生取得学籍,并上报区教育局新生花名册备案。
四、招生计划和范围:
(一)中心城区小学(四城一镇)。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规字[87]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中心城区小学招生范围按照稳定为主,适当调整原则,招生计划和范围(见附表一)。
(二)其它小学。
其它小学按本校原招生范围的生源实际(含撤点并校)有多少招收多少。对流动人口经审查后符合借读条件者,应尽力安排,若学校班生数超规模的由中心校统筹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招生办法。
(一)城区实小、松涛、附小、溪南小学的招生条件。
1.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该适龄儿童的其他合法监护人,称之为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居住均在招生范围内,即户籍证、房产证“两证统一”。
2.城区内无住房,居住单位周转房的,必须出具三年以上实际居住的有效证件,且该房在辖区校没有在校学生的,可作为片内生入学。
3.租赁房学龄儿童。自出生时户籍与父母户籍实际同户在学校招生片区内,且父母在本招生片区内有固定从业和实际居住五年以上的。
4.孙辈子女出生时,“三代”实际同户(同一家庭户口本)、同住(祖辈房产符合招生第一条,并且能出示房管部门证明其父母在城区没有住房的)。
5.辖区内的拆迁户,继续在外租房,尚无固定住房的拆迁户子女,必须出示城市规划拆迁的有关协议和房管部门证明。
6.新住户:在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房,并已实际入住的一手房业主的适龄子女,可作为片内生入学,但今后六年内不再安排该住房的适龄子女在本校入学(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而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报名之日后购房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7.二手房户:手续完备,已经办理交易手续并已实际入住的二手房业主子女,且该房在辖区校没有在校学生的,可作为片内生入学。
(二)城区其它学校和农村小学的招生条件。
城区其它学校和农村小学辖区的适龄儿童,凭户籍划片入学。持户籍证等有效证件,到所辖小学报名。
凡符合以上第(一)、(二)条招生条件者,并能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其中房产证应加附契税凭证、土地证),均可到辖区校报名,填写《*区2009年小学招生报名登记表》。
(三)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学审批和安排。
1.非*区户口适龄儿童原则上动员回户口所在地小学报名、入学,若在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须在*区小学就读者,应填写《*省*市*区小学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户籍所在地小学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携带:⑴儿童本人及父母户口簿;⑵父母双方暂住证;⑶从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拟借读小学登记、审查、汇总造册,逾期不予受理。
2.*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在城区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小学入学,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须在城区小学入学者,应由学生家长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适龄儿童要求到城区入学申请表》,并携带“三证”(父母双方暂住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居住证明;父母双方在城区从业证明;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拟就读小学登记、审查、汇总造册,逾期不予受理。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学审批程序: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会同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并予以公示。同时,学校应将所接收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出生年月、原就读学校、现住址(暂住地)、拟就读学校年级、父母工作单位和接收理由等情况列成《*省*市*区小学借读花名册》、《*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适龄儿童要求到城区入学花名册》,上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因学位已满无法接收的,学校应将名单上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学校应尽快(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学校要保留借读生相关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会议记录备查。
六、招生有关规定。
(一)严格控制班额规模。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文件有关班生数借读生数的规定,控制班额数。
(二)、凡是为了择校将户口迁入城区投亲靠友或户口空挂的,一律退回父母居住地辖区小学报名入学或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继续保持外来人口子女入学“绿色通道”畅通,所有学校班额许可和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小组指定协调安排的要无条件接收,各中心小学应做好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流动人口子女的协调与统筹安排,不能拒之不理。
(四)辖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15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五)政策性照顾。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6号)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属下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报名时持《*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和相关的有效材料(见附件),于8月16日之前,到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小组申请、审查、登记。核实验印后,可根据其愿意安排就读*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任何一所学校。
1.凡非*区户口在本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以上者的子女。
2.凡非*区户口在本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以上者,其所聘三年以上的非*区户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
3.20*~2009年度被授予“*区重点企业”企业法人的子女,其所聘三年以上的非*区户籍的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
4.驻岩现役军人子女,指现在*辖区服役的部队军人的子女。
(六)、小学招生报名表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城区小学招生全过程由区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直接介入参与审查核实。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确实无户籍证明的适龄儿童,可以提供出生证明或由所在社区(村)委员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入学。
2.因拆迁等原因,尚未落实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在两年内可凭拆迁协议书原件到原居住地小学报名入学。
3.户籍与合法固定住所两个证件不一致,应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安排就读(如:户籍在实小片,居住在中街片,即安排在中街小学)。
4.儿童户口随父母一方在常住施教区,父母中的另一方不在市区工作,或父母离异,可视为户口符合该片区条件。
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协调,落实就读学校。
七、招生纪律。
1.认真组织实施“阳光招生”。小学招生实施“阳光招生”是进一步落实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各校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2.在招生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实事求是,不得出具假证明。对伪造证件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继续加强小学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按《*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新政办[2005]41号)文件处理。
4.严格禁止择校,继续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因特殊情况,协调仍有争议的,报区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5.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6.*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全程参与小学招生工作。
八、文件依据:
1.*区《*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新政[2004]183号
2.*市《*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6号
3.*区《*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龙新政综[20*]218号
4.*省教育厅《*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77号
5.*省教育厅、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
附:
*市*区2009年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应提供材料
一、政策性照顾报名程序。
1.享受政策性照顾者向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并填写《*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查其资格并出具证明。
3.教育局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并出示相关材料,安排学校入学。
4.享受政策性照顾者到指定学校报名,办理入学(借读)手续。
二、“外投”企业者子女申报材料。
1.《*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企业有效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外投”企业所聘外来“高级管理人员”。
指该公司总经理。应出示第二条申报材料外,同时还应出示该企业已聘三年以上聘书和相关证明(工资册、工商部门证明或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外投”企业所聘外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省人事部门授予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出示第二条申报材料外,同时应出示省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有效证书和该企业已聘三年以上聘书等有关证书。
五、20*~2009年度被授予“*区重点企业”法人子女申报材料。
1.《*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政府颁发的相应年度“*区重点企业”的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20*~2009年度被授予“*区重点企业”,其所聘外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省人事部门授予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出示第五条申报材料外,同时应出示省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有效证书和该企业已聘三年以上聘书等有关证书。
七、“驻岩现役军人”申报材料。驻岩现役军人子女,指现还在**辖区服役的部队军人子女。应提供材料:
1.《*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军(武警)官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分区证明;
4.“双拥办”证明。
八、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要求政策性照顾入学的对象进行审查,如申请对象提供不实材料,不配合核实,弄虚作假,将取消该企业的政策性照顾资格。
九、办理地点。
*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