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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和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载体,已成为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法,已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同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但从总体上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出实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发展目标。到20*年,全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50家(其中,种植业25家,养殖业12家,综合生态种养业5家,加工服务业8家);培育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2家、开展农信合作的农业专业合作社3家。
(三)发展重点。一是围绕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全区农业支柱产业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加入合作社。二是鼓励多主体积极参与兴办。重点引导技术人员创办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引导农村的能人、大户创办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发挥各专业部门的技术、资金、网络优势,扶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开展多层次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四是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五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为农民提供各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积极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推广、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业生产资料采购经营;组织参加展销会、推介会等产品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供申报绿色、有机食品等服务,打造品牌,创新品牌,提升农产品商品档次。积极开展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银农合作、内部信用合作及相关保险;组织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组织农民开展创业园区建设,增加农民增收渠道;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进一步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六是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登记服务。工商部门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创新财政投入扶持方式。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对于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区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广、具有品牌优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优先予以扶持。
(三)支持参与农业项目生产建设。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农政策和建设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质量认证、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建设、土地流转、农民创业园区等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市、省、部级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项目,须经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上报。
(四)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落实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交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土地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农业、供销部门要做好合作社所需农用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六)提供信贷支持。各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信合作,开展社内融资,扩大再生产。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区政府成立了新罗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现有的合作社提升发展水平;要加强对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各类经营大户进行经营管理、农业实用技术、农业机械及财务制度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的带头人,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