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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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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青岛海关驻枣庄办事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体育局《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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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字[2008]52号)精神,为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切实解决当前兴奋剂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我市范围内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切实净化兴奋剂市场,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进一步推动企业自律,强化日常监督,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大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

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监控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含兴奋剂复方制剂,要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其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根据农业部《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名单》实施重点检查,严防禁用农药和兴奋剂类兽药的非法生产销售,一经发现,从严查处。质监部门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违规在食品中添加兴奋剂成份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严查处。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流通环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防止禁用农药的非法使用和兴奋剂类兽药人用。对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联合行动,重点监控,严防含兴奋剂食品流入市场和被运动员误服。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严格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

(五)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违法生产经营案件线索,食品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实,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违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即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重点监控兴奋剂药品的采购渠道,对供货中标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从非法渠道购进,同时要保证临床使用,防止流弊的产生,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运动员的用药安全。

(二)重点督查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26日)。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市)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导,同时做好迎接省里对我市督导检查和明查暗防的准备工作。要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并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督查督办,追踪深查,严肃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7月27日至2008年9月30日)。市体育局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积极应对奥运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反弹。

市有关部门要将兴奋剂治理工作总结于10月5日前上报省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兴奋剂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提出完善兴奋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障奥运药品安全,确保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并切实抓紧抓好。各区(市)政府要对本辖区兴奋剂治理工作负总责,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兴奋剂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市政府成立市奥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服务业办主任王广部同志担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有关部门要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5月10日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明查暗防,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要及时将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和网上相关信息,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并逐级上报。要建立联合查处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逐级上报。要建立信息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宣传兴奋剂治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财政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三)重拳出击,严厉惩处。专项治理期间,要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有关产品、违法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及工具设备,查封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予以罚款、没收,撤消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公告、工作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兴奋剂治理工作的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线索,营造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