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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捐资和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数量古树名木的管护、养护的行为。倡导以捐资和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保护生态环境、创建森林城市、美化绿色家园、建设生态文明、增强广大群众自觉保护古树名木意识的一项有意义的社会公益性工作。根据《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倡导以捐资和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捐资和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的原则与办法
(一)实行坚持自愿的原则,反对搞形式主义和强行摊派。捐资和认养单位和个人可以捐资和认养一株,也可以多株;可以集体共同捐资和认养,也可以多人联合捐资和认养。捐资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多次性。
(二)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捐资和认养的单位、个人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捐资和认养方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后,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捐资和认养方的指定意愿或者向捐资和认养方推介适合意愿的古树名木,并引导捐资和认养方与将要捐资和认养古树名木的现有管护责任单位或管护人或物权人协商,签定捐资或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其协议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一次性捐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尊重对方意愿要求不签定相关养护协议。
(三)古树名木的捐资和认养不得改变古树名木的产权关系。认养单位和个人要遵守保护古树名木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转让、租赁所捐资和认养的古树名木;不得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如游乐设施、商业广告牌、餐饮摊点等;不得改变古树名木的性质、功能,严禁利用古树名木搞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未经特别约定,不得使用所捐资和认养的古树名木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对古树名木捐资和认养要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进行,捐资和认养的双方和有关单位、个人应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对古树名木捐资和认养的范围和认养的内容及形式
(一)范围。捐资和认养对象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远城区部分古树名木名录。单位庭院内、个人宅院内、产权有争议或不明晰的古树名木暂不列入范围。
(二)认养内容。一是保护古树名木不受人为破坏;二是负责古树名木养护和管理工作,如防治病虫害、除草、培土、施肥、浇灌、松土、排涝等。三是及时检查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发现严重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给古树名木挂保护标志牌、制作认养牌、建立和维修保护栏等保护设施。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养。
(三)认养形式。一是直接形式,即: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出资金、出劳力,全面负责或部分负责养护、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二是委托形式,即:按认养协议规定并参照养护古树名木的资金预算提供相应(可以全部或部分出资)的认养金,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
认养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续资续认。
三、捐资和认养单位和个人在捐资和认养期内,享有所捐资和认养的古树名木的监护权、署名权。捐资和认养单位和个人可以出资制作具有个性特色的捐资和认养牌。捐资和认养牌应当署上捐资和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捐资和认养期限和捐资和认养内容。
认养期满后,在同等条许下可以优先续认所认养的古树名木。
四、倡导以捐资和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是一项新事物,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协调工作。对古树名木的捐资和认养工作实行专人管理,负责接受申请、审查资格、颁发捐资或认养证书、建立捐资和认养档案、定期检查并通报和向社会公布捐资和认养情况;要及时总结捐资和认养古树名木的经验并加以推广,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对长期捐资和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对一次性捐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或个人,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