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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禁止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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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禁止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建设行为的管理,建立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城市建设和谐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禁违法建设的重要性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扰乱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影响城市市容市貌,造成城市拆迁、建设成本的增加和土地、建设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城乡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危及居民的安全,损害广大城区居民的社会公共利益。严禁违法建设行为是维护城市总体规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竞争力,促进“六城同创”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维护全市人民根本利益、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切实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住房的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具备合法的国有用地批准手续,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自用住宅,必须依照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未经批准,严禁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屋行为。对已列入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区域,严禁各类建设行为。

(四)未经批准,严禁将沿街住宅房屋建设或改造为商业经营性用房。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容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拆除或封堵。

(五)各居委会要切实加强本居辖区内的土地管理。不得将本居集体所有的土地或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居居民违规批划宅基地。对辖区内抢占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严格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建设

(六)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新建、改建、扩建等其他工程建设的,均适用本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上述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顺延,但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未经批准同意,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意见进行审批。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并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变更审批后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关,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全程监控。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其中竣工验收须通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对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正在查处的未结案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二)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具有永久实用性的建筑,不得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二年。临时项目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

(十三)对于本意见实施前,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是对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予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管理意见予以处理。

四、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城市居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工程建设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已取得上述许可手续,但不按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

(十五)建立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内部协调运作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在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内容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规划主管部门。

(十六)市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城建工作巡查督导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倒卖、租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居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居民自建住房用地审核程序,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主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

(十九)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许可、放验线、规划变更、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相关条款之内容。同时,要积极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监管职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意见实施后,凡违规批划土地的,要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对有关责任人移交市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土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超批准容积率进行建设的,超出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否则,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担负城市规划执法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在滕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当事人不认可违法建设事实或其他需要对违法建设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给予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于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占用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土地的;

2、占用道路、广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进行建设的;

3、占压地下管道、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

4、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所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6、建设地点不符合城市功能分区等重要布局的;

7、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而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8、对于市政府冻结有关区域建设的通告后,在冻结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建设行为;

9、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二十二)市*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对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触犯刑法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二十三)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和建设的审核、审批、查处等环节的检查监督。制止、纠正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查处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对于不按本意见条款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市政府成立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工作的指挥、部署、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四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十五)领导小组要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违法建设案件,研究案情,决定处理意见,组织联合执法。

(二十六)建立城市规划执法、土地执法的治安保障机制。由市*机关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治安中队(或治安办公室),实行双重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随时提供现场执法保障,对侮辱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二十七)建立城市规划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市财政部门要对有关执法部门给予资金倾斜,足额保障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所需的办公办案、执法装备等各项经费支出,保证执法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十八)建立违法建设新闻监督机制。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切实担负起新闻监督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及其单位、个人予以曝光,对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活动给予及时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城市规划执法、支持城市规划执法的舆论氛围。

(二十九)市政府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上述有关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造成较坏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对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