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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充分发挥林业在生态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层层兴办领导绿化点,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把市级领导三结合办绿化点的做法推广到区(市)、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军分区(武装部)六大班子领导到山区乡镇、村办绿化示范点,领导分管的部门、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到绿化点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划片包干,一定几年不变,同时组织当地农民参加义务植树。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主要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费按每人每年两个工日,每个工日按20元收缴。按照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属企业等驻枣的所有单位及部队的义务植树均按此规定执行。
三、大力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结婚纪念树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生育纪念树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
升学纪念树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入团纪念树和青年纪念林由团委负责组织,“三八”妇女林和少年纪念林由妇联负责组织,参军纪念树由军分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入党纪念树和干部纪念林按照《*市新提拔干部植纪念树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各行业也要积极组织开展栽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
城市居民栽植纪念树用地,由建设部门结合城市绿化负责规划;农村居民栽植纪念树用地,由乡镇结合农村绿化负责规划;部门、行业组织营造纪念林用地,由组织造林的部门、行业向同级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绿化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或由部门、行业直接到适宜的乡镇协商落实。
栽植的纪念树和营造的纪念林,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但不得随意采伐,要作为公益林长期保护。栽纪念树、造纪念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付一定的造林护林费用。纪念树、纪念林标志由树权林权所有者制作。
四、认真落实部门、单位绿化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土地负有植树绿化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造林绿化通知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完成植树绿化任务。交通、铁路、建设、水利和渔业、航运等部门新建工程的绿化费用,要列入工程预算,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美化。东城区、西城区的园林绿化,力争在3—5年内达到省级园林城市的目标。市建委负责按照创建省级和国家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活动规划和实施方案。结合新城区建设和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把《*市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纳入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由市规划局组织完成该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市)驻地的绿化也要按照省级园林城市标准搞好绿化美化。
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区公共绿地的管理和养护,加大绿化监察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挤占和随意改变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六、全面推进新城区大环境绿化工程。对新城区内的荒山绿化、绿色通道、农田林网、机关驻地绿化、城镇村和河沟渠绿化实施综合治理、整体推进。*高新区和薛城区要按照《*市新城区大环境荒山绿化标准和验收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主要道路两侧可视山头绿化的意见》要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
七、对新城区山林资源实施红线保护。凡是在新城区大环境绿化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都要划为保护区,实施永久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征用。红线保护区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保护区的规划设计、实地勘察和图表绘制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高新区、薛城区负责实施。保护区的保护设施建设要于2007年底前完成。日常管护按森林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八、古树名木(含稀有珍贵树木,下同)的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古树名木的挂牌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各区(市)负责制作悬挂。对生长势较差以及濒临死亡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抢救方案,各区(市)负责实施抢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九、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不是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指派专人管护。乡镇应当与古树名木日常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对峄城区冠世榴园内及薛城区张庄村基径20cm以上的石榴树,所在乡镇政府要与承包户签订管护责任合同,严格保护。
十、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适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或资助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十一、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过火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家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十四、对林业用地内的采石矿场,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的决定》和市政府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关闭,并在3年内治理恢复,搞好绿化。有关部门要按时撤销或收回本部门发给被关闭采石矿场的有关许可证件。各级林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对采石矿场关闭和植被恢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期关闭或不能按期恢复植被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十五、依法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采矿产资源尽量不占或少占林业用地,确需征占使用的,必须向所在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业用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生产经营证书,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不得供应爆炸物品,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生产动力用电。已经征用或占用林业用地,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或限期到林业主管部门补办审核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列入各级财政补偿的生态公益林,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不再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十六、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体系,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七、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单位领导负责制和护林员责任制。市、区(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区(市)、有山的乡镇、国有林场都要建立专职护林防火队伍。要加强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重点林区要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新的造林工程要将防火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十八、认真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基本方针,加快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要切实加大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力度,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公益林区设立必要的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强化森林植物检疫,坚决控制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危害。坚持“谁经营、谁受益、谁防治”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病虫害防治由当地政府负责,商品林病虫害防治由所有者负责。
十九、全面实施封山育林。按照《*市人民政府封山令》和《*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实现封山育林工作的“六有”目标,即有封山育林制度、有封山育林墙网(或界桩)、有封山育林碑、有封山育林标语、有封山育林管理房、有封山育林队伍,抓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定期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二十、加快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要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各区(市)人民政府抓紧对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发证,建立林权档案。对产权明晰、已核权发证的,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权发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切实做到产权明晰,保护所有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一、高度重视林业建设的科学决策,充分尊重林业科技人员的意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与林业技术推广要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区(市)要建立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库,财政、科技、发改等部门要在资金、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选育、引进新品种产生较大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优先列入科技项目管理。在林业发展资金中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科技普及和推广。
二十二、切实加强科技推广队伍建设。摸清现有林业科技人才现状,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我市林业科技人才实力。建立健全与林业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林业科技推广网络,列支一定资金用于林业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农民科技带头户、示范户的技术培训。通过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等形式,加大林业科技推广普及力度。鼓励和支持林业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参股、领办科技实体、创建林业科技示范园等形式,帮助农民解决林业生产中遇到的难题,为农民提供优新品种与技术信息服务。对推广科技成果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林业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二十三、继续实行林业发展与保护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林业工作要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政府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状。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已经签订的行政首长任期绿化目标责任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的决定》和《关于加快主要道路两侧可视山头绿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核、验收和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林业工作,及时解决林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至少召开1次林业工作会议,对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兑现奖惩,对当年林业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各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要道路两侧可视山头绿化的配套资金,对非可视山头绿化所需资金也要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在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市、区(市)两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每亩不低于5元的标准,将现有生态公益林在2008年底前纳入补偿范围,新发展的生态公益林要随时落实补偿政策,并按《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市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护林员和资金的管理,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全面实施。
二十五、各有关部门、各行各业都要关心和支持林业工作,要按本实施办法分工要求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林业的宣传力度,把绿化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要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在重要的林时季节,报纸、电台、电视台要设专栏;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车下乡活动;乡镇要通过刷写宣传标语、办黑板报、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抓好宣传工作。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绿化意识、生态意识,营造重视、关心、支持林业建设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