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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以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以打造“三大基地”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招商引资为龙头,以大项目建设为重点,按照“发展优势产业,打造核心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的思路,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达到35%以上;招商引资额年均增长40%以上;工业产品出口创汇额年均增长30%以上。完成投资过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500项,完成投资750亿元;实施技术创新项目800—1000项;培植销售收入过50亿元、利税过5亿元的企业1家;销售收入过10亿元、利税过1亿元的企业10家;销售收入过5亿元、利税过5000万元的企业20家;销售收入过1亿元、利税过1000万元的企业200家;销售收入过1000万元、利税过100万元的企业700家;组建企业集团3—5家;大力培植上市资源,尽快实现上市企业零的突破。
二、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持扶力度
(一)扶持措施
1、建立工业发展基金。20*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额资金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工业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技术创新以及本意见各项奖励政策的兑现。市经贸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该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年终经贸局提出有关奖励、补贴方案,经贸局会同民经、外经贸、财政局共同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2、发挥信用担保公司的作用,增强信誉担保能力,降低信用评估成本。整合现有担保协会、公司资源,积极吸纳企业和社会法人投资入股,组建为全市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建立企业信用评估、认定机制,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培植骨干行业、打造“三大基地”和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成立六大支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强化对六大支柱产业的领导。对新上工业项目,严把产业政策关,严格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有计划地淘汰和关停落后生产企业和生产设备,对主动关闭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要按照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供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4、加大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扶持力度。在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拿出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贴、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开展产学研联合、先进技术的引进和科研成果的消化吸收、转化及重点开发项目的扶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在税前列支。对工业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关系,且研发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市政府从工业发展基金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开发补助。支持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于企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对行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共性产品,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各出资50%)购买,无偿交付出资企业使用。
5、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在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同时,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上一年度上交增值税为基数,从认定之年起,3年内超基数地方分成部分,按30%比例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上一年度上交增值税为基数,从认定之年起,3年内超基数地方分成部分,按20%比例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6、凡列入国家和省级开发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该产品形成的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不低于50%比例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扶持;由我市企业研制开发,经省级以上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且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鉴定之日下月起3年内按50%比例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扶持。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进入成本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税所得额。
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凡列入国家和省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投产后,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连续3年将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扶持,专项用于归还企业项目贷款。企业为开发新产品、研制新技术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8、鼓励企业集约化生产。对以骨干龙头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实现集约化发展的企业,2年内销售收入新增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核心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成员企业法人代表5000元。对于我市优势产业中自动放弃终端产品生产,为骨干企业生产专业化配套的中小企业,3年内返还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9、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发明和技术攻关。科研人员的非职务发明成果被所在单位使用的,从技术转让给企业当年起,由企业连续5年按不低于该产品新增利润20%的比例奖励发明者;职务发明由本单位使用的,由企业连续3年从该项产品所获利润中提取10%奖给发明者个人。
10、接收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五险”的企业,经经贸局、民经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由市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金集体应交部分,由市财政继续负担,对保险金基数提高部分,由所在企业负担,并按时交纳。
(二)激励措施
1、对非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超过200万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工商税收平均增幅,按照实交税金额,前10名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重奖。
2、属地纳税的上级和外地驻滕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幅超过全市工商税收平均增幅的,由同级财政给予法人代表定额奖励。
对企业纳税及形成地方财力的核算,由财政局会同国税、地税局办理,将核算结果转交经贸局统一制订奖励方案。
3、对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产达效后,以工程决算报告及正式发票为依据,由经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0.3%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没有同时完成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或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不予奖励。
4、设立技术创新奖。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省级和*市级相关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科研成果,给予企业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且年内实施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5万元的项目经费补助。对当年开发新产品达到填补省内空白以上水平和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授予“技术创新先进单位”称号。
5、大力推进企业节能降耗,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生产。认真落实《节能法》,大力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鼓励企业加大环保、节能工作的投入,确保完成3—5年内单位GDP能耗每年下降4.5—5%的目标。对企业新上的节能、环保设备,经经贸部门批准,可以加快折旧,并享受免收设备总额40%的新增所得税。对超额完成节能指标前10名的企业,授予“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6、积极吸引各种资金投入工业项目建设。对吸引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国内上市公司来我市合资合作,且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对项目引荐人按照《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进行奖励。大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成功吸引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来滕州设立总部的,对引荐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重奖。对于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其中奖励法人代表2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基础管理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以成本管理、质量管理、现场管理和市场营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管理活动,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开展各项管理活动,争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管理水平。
8、加大宣传力度,争创名牌产品。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广告牌、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我市机械制造、煤化工、能源三大基地品牌宣传力度。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当年获得(不含复审)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20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1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其中法人代表2万元。经企业申报,经贸局审验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9、支持工业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创汇。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除国家、省里的规定外,对新取得自营出口权且年实现出口创汇100万美元的企业,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法人代表2万元奖励;对年出口创汇额100万美元以上、增幅超过20%的排名前10位企业,给予法人代表2万元奖励,市政府授予“出口创汇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10、对在发展工业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部门,按主营收入、工业增加值、利税、利润、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对值和增幅两项指标综合排序前10名的,授予工业强市“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在发展工业经济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授予“发展工业经济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200元奖励,奖金在市财政列支。
11、设立金融机构贡献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各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支持情况,给予定额奖励。
三、工业企业划型标准及相关待遇
(一)工业企业划型标准
1、对全市税源企业(在滕州市缴纳国、地税的企业)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统一按照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额进行划型排序。实缴税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为我市特大型企业,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为我市大型企业,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为我市中型企业。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确定为我市大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不受实缴税金数额限制,直接确定为中型企业。
(二)相关待遇
1、特大型、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可传阅副县级领导干部阅知的有关文件,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可传阅正科级领导干部阅知的有关文件(涉密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可参加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范围的重要会议及活动。
2、推选市委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级先进模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
3、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大型、中型企业由其他市级领导成员联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经常调度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每年组织特大型、大型企业法人代表疗养10天左右、中型企业法人代表疗养7天左右。每年组织中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到医院查体。所需费用在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5、对中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每年由市委、政府组织赴外考察、学习活动。
6、中型以上企业列入市重点保护单位名单,实行挂牌保护。
7、职能部门对中型以上企业的收费,按向社会承诺的最低标准执行。
8、优先为中型以上企业引进各类技术、管理人才。具体鼓励、支持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滕发[2005]12号)执行。
四、考核
1、本《意见》适用于在滕州市纳税的所有工业企业。
2、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参与上述所有奖励和扶持政策。
3、企业因违犯税收法规补交的税款、政策性退税及企业享受的先征后返的扶持资金不计入奖励范围。
4、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节能环保等工作达不到上级部门要求、欠发职工年度工资及欠交社会保险费的,取消企业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年薪、奖金和荣誉的,予以严厉查处。
5、对以上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的兑现,由市经贸局会同民经、外经贸、科技、财政、审计、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考核认定,由经贸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原有涉及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