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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土地调控,是中央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国情和保护耕地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和责任意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要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严把土地“闸门”,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以及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确保全省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实际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三、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各级政府必须强化对建设用地的全面管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限制划拨用地范围,对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切实强化对各类开发区土地利用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确需使用集体农用地新建项目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政府批准。禁止通过“以租代征”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农村住宅建设应通过旧村改造、空闲地调整方式解决,新增宅基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全过程管理,特别要强化建设项目供地后的监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依法、科学、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地类、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突出重点、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要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的用地。禁止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类项目、高耗能和高污染项目以及违反规划的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列入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项目用地。适应国家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要求,从2007年1月起,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新出台的土地审批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工作。
四、大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停止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同时,要建立对建设用地单位节约集约用地奖惩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管理办法。
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额指标核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超定额用地必须予以核减。坚决杜绝建设宽马路、大广场、“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和城市工业区,积极推行标准厂房建设。
大力盘活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通过城市、村庄土地整理,加快城中村和空心村改造。搞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试点工作。各级政府要对闲置、低效利用和批而未用土地开展一次调查清理,调查清理结果要分宗地登记造册,并分别提出盘活处置意见。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具体优惠政策。
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严格征地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征地预付款和征地调节资金制度,完善统一征地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征地费用的统一管理,提高征地服务水平。
积极探索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新路子,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有关部门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培训、中介等服务。鼓励村居集体发展经济实体安置被征地农民。
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99号),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征地中依法安置补偿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征地费用、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具体管理办法。
六、规范土地税费的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七、严格土地执法和监督检查
要坚决制止突击批地和圈占土地。省政府近期将集中开展一次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行动。各地要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批准“以租代征”的、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基本农田审批的、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超计划批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对支持土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实行土地执法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屡次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敷衍塞责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案情专报、挂牌督办和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对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要从严从重公开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调控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