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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调整乡镇财政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乡镇财政体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调整目标:
一是因地制宜,建立适应和推进乡镇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促进产业、人员、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适应农村税费改革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建立增收节支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自我发展能力。
三是建立县乡财政基本支出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县乡财政支出责任,提高乡镇财政基本支出保障能力,缓解乡级财政困难,确保乡村两级政权正常运转,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县乡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促进发展,有利公平。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促进乡镇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公共支出均等化要求,保证乡镇财政基本支出需要,缩小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
二是关系简明,相对稳定。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力求简明,结算简便,易于执行和操作,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确定。综合考虑各乡镇经济状况、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财力水平等因素,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
二、调整后的乡镇财政体制模式
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各乡镇实际情况,按照调整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乡镇财政体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对捷地乡、张官屯乡、汪家铺乡、刘家庙乡、旧州镇、仵龙堂乡、李天木乡、风化店乡、姚官屯乡、薛官屯乡、兴济镇、*、大官厅乡、杜生镇、崔尔庄镇、纸房头乡等收入规模较大的乡镇,实行相对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模式为:“收入分享,支出定责,权责统一,分级管理”。
1、收入分享:划分税种,按比例分享。
(1)税种划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为四税)为分享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为乡镇专享税种,对乡镇征收缴入县金库的耕地占用税年终结算时县财政给予入库额20%的返还补助;由乡镇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作为乡镇专享收入。消费税为中央级专享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契税作为县级专享收入。各项收入均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属于外乡镇招商引资的企业,税收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分成。
(2)分享比例:增值税:中央75%,省10%,市10%,乡镇5%;营业税:省10%,市30%,县30%,乡镇30%;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20%,市10%,乡镇10%;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0%,市15%,乡镇15%。
(3)实行超增长率收入全额返还的激励政策:对县以上分享的“四税”,以*年“四税”收入为基数,*年及以后年度,凡“四税”增幅在15%(含15%)以内的,比上年增收部分按上缴共享收入的20%予以返还。“四税”增幅超15%以上的部分,除中央分享部分按正常比例返还外,当年省分享部分的50%和市、县分享部分全额予以返还,用于各乡镇事业发展和自行负担的开支项目。对享受“四税”超增长率全返的乡镇,下一年度增长幅度低于10%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税收返还补助。
2、支出定责。实行分税制乡镇支出以保证乡镇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乡镇事业发展基本需求为出发点,按“零基预算”的方法核定乡镇基本支出。乡镇主要负担本级财政供养人员的个人部分支出、保证乡镇政府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补助村级支出以及乡镇财政自行安排的经济发展、城镇建设支出,并按规定承担相应教育、卫生、文化、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其他事业发展支出等。县财政负担公共卫生、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会保障支出。
3、权责统一:在确保乡镇*年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根据乡镇承担的支出责任,测算乡镇所需财力,确定乡镇定额上解数或定额补助数,以保证乡镇基本开支和必要事业发展支出。其中:一般预算收入按分税制核定;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在*年补助数的基础上,综合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村级经费补助及人均财力等因素确定。
4、分级管理:县与乡镇财政收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人民银行总体要求,暂时不单独设立乡镇金库,统一由县级国库乡镇金库职能,按体制结算,分别核算乡镇财政收支业务。在体制期内,人员增减变动、调整工资等原则上由乡镇自行解决,遇国家政策性普调增资,县财政视上级补助情况对乡镇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对高川乡、黄递铺乡、大褚村乡等3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基本模式为“收入统缴、支出统管、超收激励、节支留用”。
1、收入统缴:县级政府作为县乡财政主体,对乡镇财政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乡镇负责收入征管和财务管理;乡镇财政收入由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负责按属地原则组织征收,集中上缴县金库。
2、支出统管:乡镇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乡镇支出由县财政统筹予以安排,县对乡镇进行分户核算。乡镇个人部分支出按编制人数和现行工资标准确定;公用部分支出除按编制人员统一标准核定年人均正常公用经费外,再根据各乡镇规模大小及承担经济社会发展管理任务情况,对乡镇修缮、购置车辆、取暖以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给予专项补助。其他专项支出按上级政策和相关规定标准据实核定。
3、超收激励:年初由县财政按照乡镇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下达各乡镇收入计划。对年度内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年度收入超过年初核定收入计划且完成财政考核目标的乡镇,按超收数额分档给予返还激励:
超收3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超收额的20%予以返还;
超收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超收额的25%予以返还;
超收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超收额的30%予以返还;
超收100万元以上部分,按超收额的35%予以返还。
对未完成年度各项收入计划的乡镇,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给予等比扣减乡镇经费。
4、节支留用:对乡镇通过压减人员、厉行节约节省下来的支出,留给乡镇自主分配使用;对于年度实际支出超出核定支出的乡镇,超支部分由乡镇自行解决,县财政不予补助。
三、乡镇预算外资金实行“乡财县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促进乡镇推行综合预算,自*年1月1日起,对乡镇预算外资金实行乡财县管。即:各乡镇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预算外专户,乡镇不得坐收坐支,乡镇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不变,乡财乡用,县级不予调控。
四、关于县乡财政体制当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一)财政支出顺序。各乡镇在安排本级财政支出时,要坚持“以人为本”,重点改善民生。切实把公教人员工资、抚恤社救及困难群众生活补助等支出放在首位;公用支出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加强日常办公支出的管理;保证乡村正常运转,量财办事,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财政收支基数。此次乡镇财政体制调整的各项收支基数,由县财政局另行发文,作为县乡财政结算的依据。
(三)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收入质量,坚决杜绝县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混库或变通税种入库,凡利用不正当手段搞县与乡镇或乡镇与乡镇之间拉税、弄虚作假、空转虚收的,一律不作为超收返还基数。
(四)对民族乡镇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五)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重大财政政策变动,再作相应调整。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