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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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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增长,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税收征管网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税收征管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相对落后,社会涉税信息流通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尤其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中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以及税收征管不到位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和压力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并将各乡(镇)、村税源经济发展,特别是纳税户的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全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委托代征代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切实规范自身和地方各部门及市场主办单位的收费行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优惠的违法承诺,杜绝税法意识不强,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要支持税务部门做好纳税信用评定工作,对纳税信誉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偷税行为或欠税比较严重的纳税人要采取“亮黄牌”的方式予以警告,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倡导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

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要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税收收入增长,增加我县财政收入。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发改、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卫生、科技、教育、商务、司法、水务、建设、交通、国土、公安(交管)、农业(农机)、房管、文体、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电力,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以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要求见附件;涉税信息传递至*。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特殊行业税源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中占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殊行业税源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收,否则委托方不予支付有关款项。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预售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2、加强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认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它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行为及其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六)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并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

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八)加大力度清理欠税

要加强税法宣传,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依法加大清理欠税力度,重点清理新欠和缓缴税款,努力夯实税收基础。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控管,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车船使用者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同时,委托公安部门代征。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可委托民政、文体部门代征。

(六)提供家庭装饰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代征。

(七)对农贸市场、农村等地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当地政府成立协护税组织代征税款。

(八)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本部门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时,必须按税法规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门统一直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由财政部门在支付所得时负责代扣代缴。县政府为表彰纳税功臣而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拨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应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难度较大的,可由财政部门拨付一定资金,按照适当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额度由财政、税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商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工作的协调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检查综合措施落实情况。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长、国税局长、地税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公安、国土、建设、交通、审计、工商、物价、房管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股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及反馈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以便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

(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

(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度。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

(四)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大依法治税宣传力度,利用集市、庙会等场合,广播、电视、宣传车等设施,宣讲税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五)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偷逃税案件,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相关税务机关要认真查处。

(六)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务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七、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对象

主要是发改、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卫生、科技、教育、商务、司法、水务、建设、交通、国土、公安(交管)、农业(农机)、房管、文体、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电力,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等。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

(三)考核程序

每年2月份,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上一年度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对提出的异议,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复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拟订奖惩计划,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确定年度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和不合格单位。

(四)奖惩

县政府建立奖励激励机制。除依照税法规定及时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县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综合治税专项奖励基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对领导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代征税款入库和提供有效涉税信息情况确定奖励比例、金额,并直接拨付。对控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通过扣缴财政拨款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