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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更加积极、合理、高效地利用外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7号令)、《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政办发〔2007〕9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的选择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规范产业准入,强化技术带动,注重内外配套,引导产业集聚,全面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参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一)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煤化工、能源、食品医药、建材、轻纺六大支柱产业;
(二)突出发展各类大型成套设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零部件及功能部件等装备工业;
(三)裂变发展煤化工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打造苏*豫皖煤化工基地核心区;
(四)大力发展旅游、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国际劳务等服务业;
(五)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提升煤炭、造纸、水泥、化肥、纺织、食品等传统行业;
(六)继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升级改造;
(七)稳步推进现代农业,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八)鼓励外资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九)支持外商引入先进、适用、有效的节能降耗技术,优先投入“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
(十)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第四条按照我市产业布局总体规划要求,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全方位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重点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和出口型产业,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及加工贸易等优势产业。
引导外资项目向各类园区集聚,加强土地的综合利用,提高集约化水平。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大、高、新项目,尽快形成一批龙头企业、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田陈工业区、*宏工业区、精细化工(香精香料)园区、机械工业园、电子工业园应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搞好配套衔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向特色园区、专业园区发展。积极鼓励外商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设施进行合作发展。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政策法规,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采用低污染、无污染工艺和设备,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六条根据国家、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列入《*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应协调一致,在招商引资、项目核准、企业审批、企业登记、土地供应、信贷支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先服务。
第七条《*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共同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需要对《*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