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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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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新区、工业园、*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教[2007]39号)和*海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政发[2007]34号),市政府确定,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我市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践构建“和谐**”和“十有”民生工程,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职业学校每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上得起学、读得起书,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

1、资助范围。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年级在校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以及在**辖区内同层次的民办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户籍在市区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学生。

2、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按4:6比例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按下列程序审批:

1、各职业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发放给学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职业学校按规定对学生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要在学校公示5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报批,其中,技工学校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城市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3、主管部门对学校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于每年9月25日前报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每年9月底前,根据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发放助学金的名单及金额,市财政局分期将助学金拨付市教育局。

2、市教育局委托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助学金的发放实行每月核查、每月发放。根据学生的在校时间,全年共发放10次,每次150元。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在市教育局下设“**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为每位受助学生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案。

2、规范收费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杜绝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的现象。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

3、建立多渠道筹资助学形式。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4、强化管理和监督。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各职业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助学金的作用,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每月累计旷课2天的,将停发其当月助学金并通知家长,对于累计旷课时间较长的应当及时开除学籍。

5、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学校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宣传,使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的行为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