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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新区、工业园、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业建房、售房、租房、装房四个关键环节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政策落实,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加强“建房”环节税收管理。建房环节是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税收管理的关键是及时掌控建设项目、采集和比对税源信息,控制税源。
1.加强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单位和个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对于土地转让价格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时,以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单位和个人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应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2.加强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过程控制,实现对纳税人税源管理从项目开发到完工的全过程监控。发改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要把规划信息,建设部门要把工程招标、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结算工程款时应使用我市税务部门发放的发票,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同时,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代征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拨付每笔工程款(含甲方拨“三材”)时,对方需开具我市税务部门发放的发票。若对方不能开具我市税务部门发放的发票,企事业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否则税务部门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税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督促纳税人对实现的税收按时申报缴纳。
(二)加强“售房”环节税收管理。房屋销售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
1.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我市税务部门发放的预收款收据,房款收齐后,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购房者无销售不动产发票,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件。
2.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计算纳税;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三)加强“租房”和“装房”环节税收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租赁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全面加强对出租房屋和家庭装饰装修的管理。公安、房管、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对出租房屋、家庭装饰装修的税收管理,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同实施社会综合治税,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公安、房管和各镇(办)、居委会应协助税务部门掌握房屋出租或自用经营性用房情况。对于租金明显偏低的可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各地段租金价格确定计税依据。税务部门应强化户籍室管理,按一户式要求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将各个门店的经营状态(出租或自用)、房屋面积、房产原值、租金和已缴纳税款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计算出应纳税款,为私房出租税款的征收提供详实的资料。
自然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税务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代征代缴税款,公安、房管部门和各镇(办)、居委会要大力配合。
在家庭装饰装修方面,税务部门可委托物业公司、居委会代征代缴税款。
二、加强信息交流,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政办发〔2004〕10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政发〔2007〕33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保障税源控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税务部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及城市拆迁情况等信息资料。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租赁等情况。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出(转)让方、出(转)让方及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
(五)规划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开发经营性项目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统计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筑面积等信息资料。
(六)工商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与市国税、地税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七)公安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税务部门提供上月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房屋租赁有关信息。
(八)税务部门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要严格落实好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税源信息数据库,加强纳税评估和纳税辅导,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结合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业务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采集有关涉税信息,并及时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九)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签订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委托代征协议,并按协议要求代征有关税款。税务部门应按规定支付相关手续费,财政部门应保证经费的按时拨付。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
(二)加大工作调度。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涉税信息传递情况的调度,每月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情况、部门配合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考核办,并通过政府网站定期通报。
(三)严格奖惩措施。要加大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对配合得力、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对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