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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玫局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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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玫局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沧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这一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逐步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专项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倡导和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开展劳动自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救助对象要如实报告本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坚持救助经费专款专用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最大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救助的范围及主要对象

社会救助的范围:面向城乡所有困难群众,凡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时,都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并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政府救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包括:重灾民、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和特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体。

三、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认真做好九项重点工作

(一)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科学掌握救助标准。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因素,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的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二是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重大病、重残、单亲家庭、子女上学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倾斜,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及时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做到应保尽保。确定我县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00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选聘合格的专、兼职敬老院工作人员,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来源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要积极整和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和保障水平。

(三)全面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搞好调查测算,制定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逐步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五)大力开展城乡教育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到*年,使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完善高等教育资助阶段特困家庭子女就学,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继续做好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积极实施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资助措施,帮助贫困群众子女完成学业。

(六)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要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将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对城镇特困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优先提供社区公益性岗位,协助他们落实再就业帮扶政策。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做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救助、但仍然十分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二是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工作。要制定工作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加快建立社会捐助制度。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会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积极兴办“扶贫超市”、“慈善超市”,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四、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乡(镇)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常抓不懈。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切合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由民政、财政、卫生、房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审计、监察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类社会救助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及救助款物的筹集、审定、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房管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落实;司法部门负责贫特困户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要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建立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慈善公益性团体和开展社会捐助、机关干部结对帮扶等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三要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没,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业务素质。要加快研制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四要着力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结合村务公开、政务公开,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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