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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7部委联合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请登记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登记并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本县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成员2人(含2人)以上(以户口为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9600元以下;
(4)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经审核符合以上申购条件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登记,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档案,一户一档,并据此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工作程序
(一)登记申请。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并填写《*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登记申请表》;
1.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由办事处及所在单位出具并附房产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由办事处及所在单位出具);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应逐级对辖区内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应在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显要位置,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查确定入围名单。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委、监察、*、民政、物价、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确定入围名单。县房管局负责制定审核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认定;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认定;县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对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认定。
(四)公示。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在《*大众》、*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公开举报电话(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发证。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准购证》。
(六)购买。申请人在指定时间持《准购证》到现场选房,选房顺序应通过抓号方式确定。选房后在十五日内交清房款,逾期不交款者视为放弃购买,由后续家庭递补。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追回已购住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的、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