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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和盐城市政府第4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点面结合的回收网络为基础、集散交易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运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措施,用两到三年时间,使8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管理,80%以上的社区、村居设立规范化的收购站(点),8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80%以上可用废弃物得到利用;各镇区至少有一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县新建一座标准化、多功能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中心;全县年实现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8000万元。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应纳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为出发点,以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三)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中加强管理,管理中推进建设。通过健全相关政策和加强监管,切实解决回收行业环境污染、逃避监管和无序竞争等问题。
四、工作重点
(一)建设回收网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县城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镇、村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收购站点。县经贸委要结合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和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先设置收购站,并牵头会同财政、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及各镇区,认真编制本县回收站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工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站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征求县经贸委意见,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划。回收站应与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紧密衔接,回收网络建设单位要配备统一标识的专用运输车,做到回收物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在回收站点存储,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回收站的内部管理应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实施,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服饰、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式的回收网点。
(二)培育龙头企业。要有重点的培大和扶强龙头企业。各镇区以及县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年内要培植具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或引进一至两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通过连锁经营的形式,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三)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县经贸委要牵头会同县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镇区,在规范现有网点的基础上,认真规划设置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市场的设立应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同时应符合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加强教育培训。县经贸委要牵头制定从业人员服务规范,依据相关法规,针对回收行业特点,组织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制订培训教材和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五)提供优质服务。对新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项目审批上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如材料有所欠缺,只要不影响审批,各窗口要予以受理,做到边审批边完善,但在办理证照前,申请人必须补全材料;严格执行“最短审批时限”原则,对新办企业在办理证照时有关部门一律实行零收费,其工商部门的证照成本费由县镇财政各负担一半。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发票原则上当天办结。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经贸委、财政局、*局、城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征管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国税局,由其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要相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二)加大扶持力度
1、给予财政扶持。对兴办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县、镇财政要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在小区商品房开发上要优先安排收购网点。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县金诚担保公司优先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手续费财政补助一半;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回收龙头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财政按其银行利息的20%-50%予以补贴。对新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项目给予资源补助或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同县经贸委研究拟订)。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申报有关扶持资金时,相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
2、培植新增长点。镇区:凡是镇区招引、创办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其实现净入库增值税的地方分成财力全部留给镇区,其中40%用于奖励镇区领导和有功人员。县本级:县内部门或个人新招引1户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年纳税额达50-100万元(含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部门或个人1万元,年纳税额达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部门或个人3万元;年纳税额达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部门或个人10万元;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部门或个人25万元。县内部门年内培植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或外地企业在射阳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年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县奖励有关部门20万元。
3、超收奖励。年内县本级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税收比上年超收的,对企业实行超收奖励。即超收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20%;超收200-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40%;超收400-600万元(含6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50%;超收600-800万元(含8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60%;超收8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70%;超收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80%。总部在射阳的企业,在本县开票销货,以及与外地产废、用废大户建立包销或统购协议在我县实现销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三)加强市场监管
县经贸、*、工商、环保、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在税收征管上,要层层分解指标,落实各方责任,严厉打击逃税行为,确保完成全年税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