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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履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政办发[2006]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荣政办发[2005]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免收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免收杂费工作的认识
逐步实现免费义务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都高度重视,国务院提出到2007年在全国农村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财政部确定了“两年实现、三年巩固”的工作目标,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收杂费。
(一)免收对象。免收杂费对象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所有学生,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所辖村按规定划片到市直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市直学校继续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列入减免范围。
(二)杂费标准。免收杂费的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政发[2004]75号)规定的各年级杂费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免收杂费所需的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由市教育局提出免收杂费的学生人数及资金数额,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对免收杂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的实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所需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实施,组织确定免收对象,兑现免收政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等有关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重视农村教育、合力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