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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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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省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鲁工商外企字〔2009〕23号),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山东(省)”行政区划。

2、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

3、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中行业跨两个大类,而且与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

4、允许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公司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物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

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5、允许以外商国际知名商号作字号或以外商商号、姓名作字号而该商号、姓名又不宜译成中文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出现外文字词。

(二)放宽政策,简化登记材料

6、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

7、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申请公司登记可在提供原件核对后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返乡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允许台湾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凭经与原件核对的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复印件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8、外商投资的公司涉及到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对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其相关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一般为半年),待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生产经营资格。

9、住所证明不能提交房产证的,可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执照复印件;租用军队房屋,可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10、公司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被授权工商局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二、进一步创新企业登记制度,提高登记服务水平

12、对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修改、董事备案、网上申报的企业名称核准,实行“审核合一”制,由企业登记受理人员直接办理登记。

13、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行政资源,加强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部门协调,共同推进“一表式”登记受理和网上并联审批。

1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网上远程核准,降低企业登记成本。

15、增强网上互动交流,及时向企业提供帮助,开通网上交流平台,增强网上公示信息和示范文件的直观性。

三、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推进和谐监管

16、对分期缴纳出资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注册资本未到位,但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可免予处罚,经企业提出申请,可延长出资期限。

17、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期交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出资期限。

18、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登记,但能及时向登记机关补办手续的,可不予处罚。

19、对新设立的企业,第一年度逾期未申报年检,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来办理年检的企业,只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作违规记录,可免予处罚。

20、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停产停业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其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