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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鲁政发〔*〕72号)精神,全面提高测绘对推动全市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保障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灾减灾、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测绘事业取得了明显成绩,制定出台了《*市基础测绘规划(*-2012)》,统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测绘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市测绘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县(区)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尚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基础测绘投入和更新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测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要求,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市测绘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基础测绘统一监督管理。
1.做好市、县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与实施。各县(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要求,确定基础测绘发展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2009年各县(区)要制定出台当地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工程项目和基础测绘政府投资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切实做好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的衔接,积极推动建立基础测绘更新投入机制,保证基础测绘规划落到实处。2.建立统一的测绘基准。各部门实施的测绘项目要以全省A、B、C级GPS及全省新二、三等水准控制网为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控制网,禁止建设相对独立坐标系统。从事测绘活动,均应统一使用该控制网成果。各部门已建各种专业信息系统的空间基础地理数据要在2010年底前以该基准完成数据转换工作。对因建设和科学研究、以及重大工程项目需要等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必须依法逐级报批,并与统一基准网相联系。积极开展全省连续运行GPS基准站应用,推动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建设,提高测绘综合服务保障能力。3.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建库与更新工作。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更新速度,及时采集和更新1:500—1:5000的基本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尽快完成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并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2009年,市级完成城区规划区1:500-1:5000地形图测绘及数据库建设;2010年,各县完成县城区的1:500-1:5000地形图测绘及数据库建设;2011年,各县(区)全面完成城镇及重点工矿区1:500-1:5000地形图测绘及数据库建设。建立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定期更新机制,对各种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适时更新。1:500-1:5000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应及时更新,实现城镇规划区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覆盖,提高地理信息储备和供给能力,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二)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1.建立完善权威、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2010年启动市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1年启动县(区)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对市情、县(区)情的精细化、立体化管理需求,增强政府能力建设,满足政府决策和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共建共享的政策和技术标准,解决地理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封闭管理问题。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避免重复测绘和重复投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部门需求,统筹组织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加强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统筹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等专题图测绘,实现“一测多用”。3.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大力开发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和地图集,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2010年,各县(区)要结合基础测绘开展,组织实施乡村用图工程,实现“一县一图”、“一镇(乡)一图”,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实现“一村一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积极扶持、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企业,鼓励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测绘统一监管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严格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严禁擅自提供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二)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制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健全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测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境外组织、个人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未登记测绘等违法行为,形成统一、竞争、有序、健康的测绘市场。
(三)加强地图市场管理。国土、公安、安全、保密、民政、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图市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对公开出版地图和媒体、广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属性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的监管。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保障地图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测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测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本辖区测绘管理的有关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责任、理顺关系,切实做到职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不断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
(二)建立测绘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体制,依法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完成基础测绘各项任务。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服务、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测绘科技创新、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投入机制,逐步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要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测绘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努力培养一批高水平测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尽快建设一支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测绘队伍。进一步增强广大测绘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明晰测绘从业者的责任和权利。
(四)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与测绘科研机构、院校合作,引进、吸收先进的测绘技术。加强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将测绘科技创新纳入市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市、县科技计划和基金,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积极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
(五)优化测绘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找准测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大力宣传测绘为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扩大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逐步形成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