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卫生局加强饮食业污染防治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区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区工商分局:
为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提高区域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意见》(穗府办〔*〕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意见,特别针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对象:
(一)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服务项目;
(二)经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批许可,但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
(三)露天从事产生油烟、噪声、污水、恶臭及其他刺激性异味的食品加工经营的;
(四)经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审批许可,但经营过程中油烟、污水、噪声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扰民的。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建全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规划国土局、社区管理局、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卫生局,各街道、镇,区城管分局,区工商分局组成。联席会议由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促进各职能部门推进我区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整治工作分片区进行,全区分为规范区、引导区和过渡区。分区原则及要求:
1.群众居住、文教、机关为主及信访投诉集中的区域为规范区,所有饮食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2.商业、工业混杂区及信访投诉较少的区域为引导区,各职能部门根据周边居民住宅、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核查;
3.区域调整时间不长,行政管理尚处于完善阶段,环境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且油烟扰民投诉少的片区为过渡区,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规范,引导合法经营。
具体片区的确定范围和时限,由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邀请区人大及区政协参加。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分片区对饮食服务业开展整治工作。
三、措施及要求
(一)从事饮食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需提交由相关职能批准的可用于饮食服务业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二)规范区、引导区、过渡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应严格遵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进行选址。建筑物所有权人(即房屋业主)不得将无饮食服务规划功能的房屋出租、出借或承包给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经营饮食服务项目。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单位或出租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时,经营场所不符合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规定的,书面告知区工商分局。
(三)任何饮食服务项目建设,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加具初审意见,敏感区域必要时应予公示。所有申办、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饮食服务业,原则上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的要求安装油烟处理设施并将油烟引至顶楼高空排放。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批和登记许可经营的饮食服务业,但未经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审批许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所有项目选址不属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在意见实施后,在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由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2.规范区范围内项目选址属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在意见实施后搬迁或转营其他无污染项目,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引导区及过渡区的饮食服务项目可在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经营场所文件资料及经营类型、规模等有关情况报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审查,由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根据饮食业实际排污情况及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核实是否给予补办相关手续。
(五)饮食服务业油烟处理设施经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验收投入使用后,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失效设施,保证正常使用,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四、责任及分工
(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由区卫生局负责牵头查处,工商部门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二)对违反《*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或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处理。
(三)饮食服务业户被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区卫生局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应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饮食服务业户接到环保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工商部门依据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对其暂缓受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事项。
(五)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卫生、社区管理、规划、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实施意见自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