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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简称《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大、*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省政府第124号令)和《*市行政执法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多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县(区)和部门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梳理执法依据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调整。
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下发相关执法部门执行,并要通过执法公示栏、政府公报(政报)或者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下发的目录,界定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并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同时提出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执法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时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协调,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配合形式和程序,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三定"规定的,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三)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和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文件、公告、通告等形式或者通过网站等媒体在评议考核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适用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七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评议考核主体应当根据评议考核内容,结合不同部门和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要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式。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主体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改进措施。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的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的规定办理。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政府法制、编办、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合力。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注意总结本县(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
(二)开展学习培训
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学习和培训,使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加深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意义的认识,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具体规定,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组织工作班子
为高质量地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对原来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调整、健全和完善。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需要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制度等。要通过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要根据《纲要》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在*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