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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是确保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家庭能够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其患大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自*年底我省全面启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以来,全省已下拨医疗救助资金2929.6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982万元,省政府投入600万元,市县投入347.6万元。截止目前已经使用救助资金1961.7万元,共救助118万人,其中五保户7.7万人,占五保户总数的55.8%;特困户110.3万人,占特困人口总数的38.6%;支出582.3万元资助2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47.5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其中五保户2.7万人,特困户44.8万人。
在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利益的重大举措,是继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党和政府为广大农民办的又一件好事、实事。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颁布后,省民政厅及时会同卫生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并结合云南实际,对如何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为全省顺利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基层民政部门有章可循;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和成功经验,尽快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从思想上、行动上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决策上来。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本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规范、总结完善”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云南是全国4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省之一,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真正让农村困难群众受益,切实解决好农民看病难问题,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确定对象,建档发证
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患大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我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我省实际优先考虑以下几类人员:一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孤儿;二是特困家庭中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残疾人、在乡失散红军、“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复员军人、伤残人员(除二等乙级以上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是农村特困独生子女户和双结扎户人员。各基层民政对救助对象采取逐户核查,全面掌握需救助人员的情况,根据他们的病情及需救助的迫切程度,将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救助对象登记造册,在县、乡为其建立档案,对发放医疗救助金额进行详细登记,是五保户的登记在《五保证》上,是特困户的登记在《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上。
三、建章立制,规范操作
为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我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明确救助对象,确定救助标准及办法,制定科学的申请、审核程序,使该项工作有章可循。首先,由本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并如实提供所在地乡(镇)以上卫生院或公益性医疗机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的还应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等资料,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其次,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第四,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落实经费,确保实施
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从*年起,每个地州市至少选择1个县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除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外,按照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数,省、地、县三级财政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其余50%由地、县两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补助比例,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这为完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经费保障。
我省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省级*年财政预算时,预留了3904万元的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了600万元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120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启动经费,全省地县两级也配套了347.6万元。针对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的特点,对国家重点扶持县、省级重点扶持县、一般县和经济状况较好的县,分别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6元、5元、4元和3元,其余由地、县两级财政负担,凑足每年人均10元。五保户、特困户则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保证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据统计,20个试点县共有五保户27641人,特困户574721人。资助五保户27295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应参总数的98.8%;资助特困户447924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应参总数的77.9%。
五、加强协作、不断完善
在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我省把配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开展作为搞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年期间,省政府先后两次召开了由卫生、民政、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省合作医疗会议,高祖兴厅长在12月23日召开的第二次合作医疗会议上就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如何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做了安排部署,要求已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的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为进一步落实救助工作,今年年初,我厅还派出调研组对部分合作医疗试点县开展医疗救助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部分试点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设有最低报销起付线。特困户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生活本身就非常困难,患病后由于受起付线限制得不到及时救治,小病养成大病。我厅将调研情况及时商卫生厅后向省政府做了汇报,5月27日,吴晓青副省长主持召开了协调会议,同意我们提出的调整方案。即:特困户经民政部门认定后纳入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不受起付线的限制;同时规定把艾滋病、血吸虫病治疗纳入减免和补偿范围。
六、配套推进,提升活力
由于我省地处西南边陲,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国境线长达4060公里,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我省成为全国及艾滋病重灾省份。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家属及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国家对艾滋病“四免一关怀”的政策措施,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我省积极拓宽救助渠道,将艾滋病救助作为医疗救助的新内容一是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特困户救助范围,保证其基本生活;二是将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艾滋病孤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资助其缴纳个人应缴纳资金,保证艾滋病患者家庭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为探索和推进艾滋病救助工作,今年四月,我厅还会同省卫生厅、省防艾办、省妇联等部门对全省艾滋病高发区的*进行了调研,共同探讨了加强艾滋病救助工作的新思路,为下一步开展艾滋病救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七、加强督导,严格监管
管好、用好医疗救助基金,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是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关键。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使医疗救助的运行、监管、服务逐步规范。为健全和推动工作进程,今年四月,我厅组织督导小组,分别对文山、曲靖、保山、大理等地(州、市)的9个县17个乡镇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的纠正和解决,要求各地严格按规定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8月6日,我厅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要求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