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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全省同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到*年全市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动员农民参加,参保率达到60%以上;至*年参保率达到80%,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市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重点是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逐步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多方筹资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是在启动阶段,政府要加大推动力度,多方筹集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按有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到位。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给予资金扶持。
凡各县(市、区)在册的农业人口或经县级人民政府准许的其他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均可就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享受本区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相关待遇。
积极鼓励企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二)县级统筹,保障适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等,既保证农民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又能使这项制度持续、稳定、有效地运行。在制定方案时,要做到“两个统筹”:一是面上的统筹,正确处理覆盖面与报销比例之间的矛盾,在补助线与受益面之间找到结合点;二是年度的统筹,制定参保对象若干年内未报销的奖励措施。同时,要抓好“两个配套”,一是有条件的县可以实行小额补助,建立门诊补助资金;二是建立相应的医疗救助制度。
(三)先行试点,全面推开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总结*、*试点县的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积极推广。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年):*县、*县作为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已于*年全面组织实施,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二)全面启动阶段(*年起):在总结*县、*县实施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年下半年起,其余7个县(市、区)全面进入准备阶段。一是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发动。二是9月底前各地设立经办机构,完成基线调查,分析研究基本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三是在10月至12月底前全面完成资金筹集等各项准备工作,于*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巩固完善阶段(*—*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巩固发展,筹资比例、保障水平逐步有所提高。
四、组织管理
市政府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各地要本着“相对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乡镇筹资、社保理财、财政监管、医疗服务”的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常设经办机构,即县(市、区)农医办。该经办机构可以挂靠当地社保机构,也可以挂靠当地卫生部门。农医办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解决。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各乡镇(街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和其他日常工作。市区水阁办事处的合作医疗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纳入莲都区农医办统筹管理。
五、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一)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实际制定,但省、县(市、区)两级财政给参保农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得低于20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政府资助和个人筹资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等对象所缴费用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的资金,按年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按照规定时间存入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省、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参加人数,及时、全额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农民个人出资收
缴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具体办法可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在共同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认真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完整。要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药目录,按照《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指导办法》执行,也可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要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和基金结余过多,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要从方便农民就医、报销出发,适当拉开乡镇、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报线,鼓励农民就近在基层卫生院看病。
(四)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障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监督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因患重大疾病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的特困家庭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以及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救治费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六)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报销方式。各地要加快信息化管理工作进程,推行县乡计算机联网、委托报帐等方法,为农民提供快捷简便的服务,方便农民报结。
六、医疗服务管理
(一)要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根据合理配置、优化农村卫生资源的原则,合理确定和建设好乡镇卫生院。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要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增添设备,改善条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切实承担起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任务,使农民有地方看病,能看好病,保证农民就近享受到经济、便捷、有效的医疗服务,减轻农民的医药费负担。建立和完善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要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适当拉开乡镇卫生院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省级医院的医药费报销起点及报销比例,引导病人合理就诊,形成“小病就近,大病进城”的新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合同,建立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检查、合理住院的原则,为参保对象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使用及支付等工作。对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对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工作,并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级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卫生部门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自己重要职责,搞好调查研究,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指导,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性、必要性,实事求是地解释政策规定和具体做法,宣传工作要做到不漏村、不漏户、不漏人,使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要在考虑群众要求和政府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完善工作方案,使政策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