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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瓶装石油液化气经营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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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瓶装石油液化气经营规范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石油液化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经营行业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均简称《瓶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如下规范管理意见

一、理顺气瓶产权关系,强化气瓶规范管理

根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丽计价管〔*〕597号)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42号)文件精神,对用户自有产权的钢瓶,实行产权转移。用户使用气站产权钢瓶,实行交纳押金,押金收取办法,采取新用户新办法、老用户老办法,即对新增用户提供气瓶收取押金*年为180元/只(根据市场价格实行一年一定,由县质监局提出意见报县发改局批准),用户退瓶时凭押金单退回押金和利息(按银行一年期利率计算);对老用户按收购价值(收购价=10×〔15—已使用年数〕+残值25元计算)的等值进行抵押,也就是气瓶回收价值多少,作押金多少。气瓶的产权应为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灌气站)所有,现己投入使用的气瓶产权如不属于灌气站所有,由灌气站采取合法的手段将其产权转为灌气站所有,切实将现有流通使用的所有气瓶全部纳入由灌气站统一规范管理的轨道上来。灌气站应具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今后新增使用的气瓶由灌气站投入,用户所需的气瓶均由灌气站提供使用。灌气站应加强自有产权气瓶管理,要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灌气站标志、气瓶编号、灌气站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等(该项工作由县质监局负责)。

二、理顺气瓶送检关系,强化送检监督检查

气瓶检验和送检是灌气站的行为和责任,灌气站必须对自有产权气瓶安全使用和按期检验负责,严禁充装和流通使用到期未检或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送检由灌气站自行承担。各灌气站每月月底前将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状况及送检情况报告县质监局,抄报县建设局。县质监局要按照《瓶规》要求,加大监察力度,严厉查处超期未检和不合格气瓶。

三、统一充装计量标准,实施气瓶阀门塑封

灌气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为堵塞短斤少两、同价不同量的商业欺诈漏洞,防止气瓶跨企业充装,增强充装重量计量监督及气瓶安全管理、充装管理责任监督的可追溯性,让广大用户用上“放心气”、“明白气”,全县各灌气站对气瓶一律按净含量YSP15—14.5公斤/瓶的供气量进行充装,并对充装后的气瓶阀门实施企业专用塑封。专用塑封要标明灌气站名称、代号、地址、净含量、监督电话及警示等内容,报县质监局备案(该项由县质监局负责)。

四、规范液化气价格备案制度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法〔*〕39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液化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实行提(降)价申报备案制,我县液化气价格参照*市本级液化气价格每瓶加收*至*运杂费3元,确定我县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格(液化气价格由购进价格、运杂费、综合差率、钢瓶检测费、折旧费等组成,其中钢瓶检测费1.50元/瓶·次,折旧费为1.0元/瓶·次);灌气站对标识有菇城、正扬、竹口、荷地站及自有产权的气瓶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气瓶检测费。县发改局要加强对液化气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城区、竹口灌气站及各代办点液化气价格一律按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另行加价;荷地灌气站(不含设在城区的代办点)液化气价格按县城价格加1.00元的运杂费执行,同时督促灌气站及时做好液化气调价情况向社会公布工作(该项工作由发改局负责)。

五、统一配置送瓶车辆,加强运输车辆管制

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向交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灌气站应根据实际需要指定1-2辆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车辆作为本站向经销站点开展送瓶服务的专用车辆,报相关部门办理特许运输许可证件。凡没有特许运输许可证件的实瓶运输机动车辆一律不许上路营运,交通、交警等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扣,气瓶移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该项工作由交通、交警、质监部门负责)。

六、建立灌气站代办点

灌气站是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主体,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及处罚的主要对象。代办点仅是灌气站设立的分销机构,其主要功能替灌气站开展送气服务。各灌气站应确定几个代办点,并通过建设、质监、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的批准。建设、质监、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灌气站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支持配合灌气站管好自己所属的代办点。灌气站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要对自已所属的代办点充装销售及安全管理等行为负责。灌气站对所属代办点的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所有的代办点均必须挂牌亮证经营。已批准登记设立的代办点,必须无条件执行灌气站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协议,自觉接受灌气站的监督和管理。凡不履行协议职责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灌气站可书面提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关经营证件,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灌气站的责任(该项工作由建设局牵头负责)。

七、规范优化送气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灌气站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并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代办点作为灌气站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灌气站有责任通过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和规范送气工服务实现其对用户的规范服务,并接受用户对供气的质量、重量和经营服务等方面监督。灌气站对送气工要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培训,送气工必须持证上岗,挂牌送气(该项由县建设局负责)。

八、加大重点整治力度,严惩重罚违法经营

为严厉打击违章、违法经营液化气行为,遏制向无证经营者充装、跨企业充装和使用不合格气瓶充装、短斤少两、哄抬价格等突出问题,各职能部门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价格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价格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严惩重处违法违规经营者。同时,要通过建立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档案、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在主要媒体曝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堵塞违法、违规经营源头,增大违法违规经营成本,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职能部门要在我县主要媒体或本单位的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

九、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

加强对我县液化气市场价格管理,认真落实液化气调价申报备案制,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对哄抬价格或低于价格批发倾销、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或擅自提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县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瓶装煤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建城〔*〕119号文件),负责对液化气储存充装站、供应站点的规划、布点、管理和检查工作,对非法窝点以及违反液化气充装、气瓶管理和违反液化气经营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和依法进行处罚。

(三)公安部门

1、交警:负责对跨县境道口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检查及市区道路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协查,协助县建设局对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符合液化气钢瓶管理要求的气瓶查扣,并移送县质监局处理。对无危险品运输资格从事液化气运输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超出经营范围非法运输液化气气瓶等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消防:对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建设局对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

3、治安:负责对具有经营资质的液化气销售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对指定道口出入的瓶装液化气车辆实施检查;配合县建设局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抗拒行政执法的或者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处理。

(四)县质监局

负责液化气充装的监督检查,并对气瓶充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杜绝超期未检钢瓶在市场流通,对短斤少两进行查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气瓶标识的实施和管理,落实用户自有产权气瓶向灌气站转移工作。检测到期的要强制检测,并按规定期限使用液化气瓶,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过期的一律报废,确保气瓶的安全。

(五)县工商局

依法对无证照经营、非法从事液化气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六)县安监局

负责对灌气站、代办点的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及安全操练,会同建设局加强对民房、出租屋、租赁场所(包括农村出租的民房)、闲置厂房、动拆迁地块等隐秘场所,非法储存、倒灌液化气地下窝点的执法检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