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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消防安全发展意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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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消防安全发展意见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我县消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县的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社会消防管理能力、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6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建“平安庆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城乡消防工作,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正确把握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并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责,完善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畅通高效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县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的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火灾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消防工作的检查、评比,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并建立完善工作通报制度和落实协调机制。

(二)依法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县消防大队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双重职责,各公安派出所要在本辖区切实履行好消防监督检查职能,认真做好辖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建设部门要按现行职责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司法、劳动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市政、通信等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依法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根据《*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农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和组织农村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用户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防御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大消防投入和设施装备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适应消防队伍、装备、设施、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并随财力同步增长。要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切实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质量,增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到*年底,县消防大队执勤车辆装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

(二)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和《*新一轮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要求,切实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帐、不欠新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与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凡已编制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消防专项规划;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一并纳入;没有总体规划的,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集镇、村庄建设同步实施。对无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乡镇和村庄,不得批准。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到*年,松源镇、黄田镇等中心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到2010年,全县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区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固定取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改造工作。对有供水管网的村镇,要加快建设消火栓;对无消防给水的村,要统筹消防水源建设;鼓励所在村的企业和单位修筑生产、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为一体的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及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和完善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督力度,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会议精神,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和按照有关规定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积极推广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一)严格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监管。安监、公安、环保、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文物建筑等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对“三合一”企业、出租房、“多合一”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制订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保持安全畅通;对安全出口,要采用消防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等高科技产品,以利于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二)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实行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对各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中发现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将明确其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督办单位,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上级政府直接挂牌督办。

(三)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对用于娱乐经营的,必须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出具施工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县消防大队要根据本级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大队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大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根据实际需要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

五、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各乡镇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人民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乡镇政府(社区)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宣传橱窗和专栏进行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根据实际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整改情况,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

(二)大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各中小学要根据省编制的地方教材等开展消防知识安全教育;科技、司法行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要根据《*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和《*社区消防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努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要将“平安社区”建设任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评比。

(三)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消防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公务员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农村千万劳动力素质培训的内容,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构建社会抢险救援体系,完善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一)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作用。县政府已于*年12月印发了《庆元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今后将进一步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及抢险救援专家组,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救援社会联动机制。消防大队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我国现有消防警力和消防部队兵员分布以及消防工作任务特点,县政府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87号)要求,继续面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员,缓解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确保我县消防部队消防员配备数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认真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加强学习和执勤训练,全面提高灭火作战能力。

七、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农村消防安全水平

(一)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要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中,要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和《丽水市消防事业发展三年规划(*—*)》文件的精神,我县将继续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年,各乡镇均建立起配有消防泵的义务消防队,已基本形成“公安消防队伍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伍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对于已建立的乡(镇)义务消防队,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管理、训练,给予必要的经费、装备和生活保障,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乡镇(村、社区)等考评范围,对发生特大火灾或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消防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力的,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未按要求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干预消防执法工作或火灾隐患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消防管理措施不落实或火灾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等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然购买和使用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