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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16号)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三三战略”,全面建设“平安*”,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年至*年,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2500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45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继续加大力度,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1、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认真处理好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2、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3、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4、进一步推进“走出去”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
5、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一般按每人2万元掌握,原则上不得超过8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勤杂岗位就业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4、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年底前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补贴标准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的60%补贴。
5、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县政府每年可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困难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七)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八)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九)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对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未就业的,可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阶段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十一)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十三)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每介绍成功一人补贴100元。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我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我县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年底前,实现与省、市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延伸到乡镇和社区。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县域内的乡(镇)、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六)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五、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八)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人数10%,须提前30天向县政府报告。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一)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社会保障考核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和部门要认真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十五)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六)县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八)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二十九)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