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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引导广大群众参与“二次创业”,促进来料加工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经研究,现就发展来料加工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来料加工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社会的实事来办,采取措施,营造氛围,大力发展。
二、引导和支持经纪人扩大加工业务。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来料加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协作和沟通,积极研究对策,引导经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来料加工,逐步提高加工水平,建立诚信有为的经纪人队伍。鼓励开展精细加工、品牌服务,提高来料加工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努力形成“一乡(镇)一品”、“一乡(镇)几品”的来料加工格局,培育来料加工集群。
三、鼓励家庭开展来料加工。
1、县内各来料加工点,可暂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免收各种管理费。对符合条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可免费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资格证书。
2、对持有经纪人证书且属纯手工加工、用电容量在4KW以下单相供电的家庭加工点(不包括临街店面的加工点),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核定电价收取。
四、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对来料加工企业、经纪人予以信贷支持。要根据企业的加工合同、加工周期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提高信贷资金的利用率。农村信用社要建立来料加工经纪人的经济档案,对信誉好的来料加工户、经纪人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并享受小额农贷优惠政策。县担保公司要建立来料加工经纪人的信用档案,对信誉好的经纪人适时提供担保服务。
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性建筑的方法兴建加工场所的,可按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手续办理。
六、开辟来料加工绿色通道,确保来料加工车辆顺利通行。
七、已落户在*创办来料加工的企业,享受我县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工业政策。对由经纪人扩大加工量发展为企业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来料加工企业入园。
八、已落户在*创办来料加工企业且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业主和在城镇从事来料加工业且年发放加工费达5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其子女由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近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九、各职能部门、各类服务机构对来料加工企业要简化办事手续,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并依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拟订服务措施。
十、加强来料加工队伍的培训,将来料加工技术、技能培训纳入百村万民素质培训工程,各乡(镇)要以培训为重点,落实专项经费。
十一、将发展来料加工工作列入各乡(镇)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承揽的年加工业务量列全县前列的经纪人,组织和开展来料加工成效明显的乡(镇)每年予以奖励。各乡(镇)也要建立落实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十二、本意见由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