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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快我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放兴县”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推进“二次创业”和“平安*”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转变,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让人民满意的政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总体要求:以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全面提高政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基础。
3、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对抓改革、抓稳定的各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之中;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维护法律的权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工作任务、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换到制定规则、强化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解决。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订、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责任单位: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民政局、编委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5、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组织的关系,引入社会资金举办社会事业。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转换机制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创新体制,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深化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准入制度。责任单位:发展计划局、教育局、科技局、人劳社保局、编委办、文体广电局、卫生局。
6、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特别是加强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完善预警、指挥、信息、救援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县府办、发展计划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大队。
7、实现职责机构编制法定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解决行政管理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单位:人劳社保局、编委办。
8、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建立规范、公开、高效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强化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招投标中心,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责任单位: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编委办、行政审批中心。
(二)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便民、廉洁、高效。
9、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方便公众获取、查阅政府公开的信息,充分发挥媒体、网站、电信服务等的作用,不断拓宽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责任单位:县府办、财政局、文体广电局、新闻发展中心、电信分公司。
10、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国*”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县府办。
(三)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11、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政策在推进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财政调控作用。综合运用预算、税收、贴息等财政手段,调整支出结构,调节收入分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依法界定和完善财政职能。责任单位:财政(地税)局。
12、创新预算管理机制。完善预算决策机制,主动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强化政府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责任,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建立科学的支出标准、预算定额和规范透明的编审程序。加大政府采购的执行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政府公共工程管理,逐步推行代建制,实行工程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核算,建立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积极推进科学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监察局、财政(地税)局、审计局。
13、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适时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国库集中缴拨资金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违规的收费项目,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政府性收入统一上缴国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所有财政性支出都由国库直接支付,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责任单位:财政(地税)局、人行。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14、规范、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制订和完善县政府及各部门工作规则,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公开听证制度,把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作为重大决策过程的必经环节。有关交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公共政策制定等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公众权利与义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县长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查阅权。责任单位:县属各单位。
15、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各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专业人才或社会专业机构,对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负责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责任单位:县府办、监察局。
(五)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6、建立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机制和制度。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做到抽象行政行为与改革决策相统一。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紧紧围绕“实施三三战略、推进二次创业、建设平安*”的要求,涉及热点、难点问题或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制定事项,要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征询社会意见机制。涉及相关部门管理事项并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要提前一个月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修改、论证。责任单位:县府办、法制办。
17、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解释工作。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本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制度,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县府办、法制办。
(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限制和界定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责任单位:法制办、编委办。
19、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人劳社保局、法制办。
20、健全行政执法宗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案卷评查规则,同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1、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继续推行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每年实行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办。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22、从源头上积极防范。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推行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定期、预约接待来访群众和下访相结合的“三访”制度。责任单位:信访局、司法局。
23、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加强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对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各种纠纷。坚决查处严重违反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及漠视群众呼声推诿塞责行为。责任单位: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
24、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完善信访处理规则,及时处理信访事项。按照“定期排查,基层化解;领导包案,干部下访;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直接调处社会矛盾”的思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完善维护正当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引发责任相结合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切实依法、合理解决信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责任单位: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5、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探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异议的受理和处理制度。责任单位:法制办。
26、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及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建立简易程序解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通过行政复议有效监督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和错案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法制办。
27、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经常性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巡查制度。责任单位:县府办、监察局。
28、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确保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规范专门监督的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实效。责任单位:监察局、财政(地税)局、审计局。
29、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30、强化社会监督。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府办、监察局、信访局。
(九)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学法活动。各级、各部门每年应当举办1次以上法制讲座。县人劳社保局、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使领导干部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责任单位:司法局、人劳社保局。
32、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坚持学用一致、分级分类的原则,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接受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由人事、司法、政府法制等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继续深入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学习,创新培训机制,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内容,建立有效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把初任培训成绩与转正定级、职务晋升、选拔使用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司法局、人劳社保局、法制办。
33、建立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强化各乡(镇)、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年度考核测评为核心,以实绩和群众满意为标准,总结表彰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举报投诉制度,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办事拖拉、影响工作效率的现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违法行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实行一票否决,该单位不得被评为政绩突出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县人劳社保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责任单位:人劳社保局、法制办。
34、深入广泛地宣传依法行政知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律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行政机关应把法制宣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障机制。有关单位上街宣传依法行政活动每年举办1次以上,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局面,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司法局。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5、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由县长负总责,并建立相应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各乡镇、部门应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乡镇、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本乡镇、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36、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县政府有重点的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将任务与职责分解落实到各乡镇、部门。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考核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应当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县法制办要精心组织考核,注重与机关效能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做好考核工作,确保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对贯彻落实计划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37、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将向市政府和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县人大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要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各乡镇、部门每年要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县政府报告;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38、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乡镇、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县直部门,都要逐步设立专兼职岗位。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