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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节能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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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节能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县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工业领域节能。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一律实行能源利用评价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实施一个以上节能技改项目(措施)。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加强能源管理员队伍建设和企业能源统计工作。

二、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逐步对现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大力发展新型、节能型墙体材料,扩大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使用量,提高全县散装水泥利用率。

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合理规划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节能型的交通运输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老旧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积极推广汽车节油技术,大力发展节能运输工具。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等产品的应用。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夏季空调设置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设置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

五、切实抓好农村节能。研究制订农村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管理办法。加强农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鼓励农村发展户用沼气池。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装备,加快实行拖拉机报废更新制度。

六、推动机关团体节能。加快制订县级机关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努力降低机关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消耗。切实落实国家三部委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185号),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油耗、低排放环保型车辆。

七、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鼓励、推广、应用与我县产业适用的先进节能技术(如锅炉煤改废、水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利用等),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县电力系统新上变压器和电力用户受(配)电变压器,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型变压器。积极推广节能灯、节能冰箱、节能空调等节能产品。

八、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期间,全县要围绕国家推行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县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以循环经济为龙头,着力抓好节能技术改造、电力需求侧项目、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节能技术推广、清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与散装水泥生产等“六个一批”重点项目。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全县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参照《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浙发改投资〔*〕419号)执行,具体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强化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

十一、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增强可操作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严格执行高能耗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十二、加大节能执法监督。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及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情况等。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

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等提供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人员,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十四、完善节能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对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和其他能耗超标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督促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其用电实行加价。

*、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文化、广电、新闻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弘扬勤俭节约的精神,曝光浪费能源的现象,引导合理消费,营造“节约能源资源是每一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的良好氛围。经贸部门要及时报导循环经济新理念、有关方针政策、节能成果和典型经验。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十六、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县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高耗能行业重大节能改造和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推进企业节能。

十七、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