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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与我县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单位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4〕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今后一个阶段,我县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广大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发利用社会资源,以社区、乡村为平台,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努力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到*年全县乡镇有需求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50%;到2010年松源镇及重点乡镇,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其余乡镇康复服务率达到70%;到2015年,争取全县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发挥基层作用,推动社区康复工作。
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工作的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卫生、民政和文化等工作内容之中。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有关部门要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有条件的要开辟残疾人康复场所,配置适宜的康复器具和设备,开展康复训练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开展康复知识宣讲和康复技术培训,设立家庭病床,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医院、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服务工作。
(二)搞好设施建设,增强康复服务能力。
建立、完善县级残疾人康复指导站,配备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拓宽服务领域,为残疾人提供信息,开展用品用具供应、训练指导、知识普及、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材制作等活动。
县级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康复科。大力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农村基层卫生等机构和民间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完善残疾人康复基层网络,把康复引入家庭,使残疾人能够就地、就近和及时得到康复医疗、康复护理等基础性康复服务。同时要积极探索医疗、康复、功能补偿一体化的医疗康复服务模式。
(三)利用社会资源,全面开展康复服务。
一是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整合全县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资源,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逐步形成县、乡镇、社区三级康复服务网络,把康复服务列入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正常工作范围。二是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民营企业和民间力量创办、联办康复机构,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三是发挥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和设施的作用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
此外,在组织基础性康复服务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作要求,组织各级有关康复机构实施一批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者验配助视器、聋儿语训等重点康复项目,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四)筹措康复资金,救助贫困残疾人。
在按规定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同时,制定特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残疾人家庭出一点的筹资办法,逐步建立残疾人特困救助基金,其中部分资金可专项用于特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使特困残疾人在城镇逐步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在农村逐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是积极筹措帮助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经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扶贫及康复后的就业、生产劳动技能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指导站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对乡镇、社区和村康复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知识。举办各类康复技术和管理培训班,采取逐级培训、以会代训、交流考察等多种形式,培训专业和管理技术人员,巩固、增加、更新康复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协调能力、决策能力。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运用黑板报、张贴宣传画、印发宣传册等宣传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并认真组织“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和“精神卫生日”等专题活动,广泛宣传康复工作和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发生。康复机构、医院的康复专业人员,在开展康复服务时,要有针对性地对残疾人及其家属进行宣传教育,传授康复办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和能力。
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早期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积极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预防残疾程度的加重。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切实加强并将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力协作,有序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根据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实现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要为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制定具体扶持措施,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经常研究和帮助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将残疾人康复相关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四)卫生部门要协调、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所承担的康复工作,实施一批重点康复项目。组织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根据需求拓展康复服务项目,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康复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宣传。
(五)民政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扶持残疾人工(农)疗站、托养所、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机构的建设和运作。
(六)教育部门要将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纳入特殊教育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开展集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特教机构的创办工作,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开设弱智儿童启蒙教育班或安插随班就读。
(七)公安部门要把扶残、助残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做监护工作,促使精神病患者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八)残联要根据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制定当地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抓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具体指导职责和规划的落实,建立目标考核与评价体系,通过*年、2010年和2015年的分期评估考核,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