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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作用,夯实“平安庆元”建设的基础。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我县当前正在进行的村委会换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及时充实调整组成人员,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化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律知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各乡(镇)要以村委会换届工作为契机,及时充实调整组织人员,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一般只设主任,必要时可设副主任;由多个自然村组成的行政村,每个自然村要建立调解小组或选用一名以上人民调解员。组成人员和主任、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综治委、司法所备案。
二、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调解员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直接关系到调委会工作的成效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乡(镇)要结合这次村委会换届工作充实调整调解人员之机,优化组成人员的文化、年龄等结构,真正把为人公正、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村民充实到调委会中来。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一名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成员,年龄结构上要考虑老中青的结合,并尽可能有妇女成员。
人民调解组成人员落实确定后,各乡(镇)司法所要组织一次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院、司法局的业务人员授课辅导,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旁听庭审、调解工作例会等,努力提高人民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和当地风俗进行调解;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使调解工作切实贯彻上述原则,各乡(镇)要重视村(居)调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回访、纠纷排查、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各项规章制度。有条件的还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文字图表上墙明示。大力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中的功能和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水平。
各乡(镇)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推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帮助村“两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大力开展调委会“五有”、“四落实”(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及回访等记录薄、有完整的统计台帐和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切实增强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活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为建设“平安庆元”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