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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建筑节能管理发展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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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建筑节能管理发展意见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包括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活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措施的应用方面适用本实施意见。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积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农民建房应积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到*年,全市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责任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把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重点单位,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为成员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在市建设局设立建筑节能办公室。各级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应严把规划、设计、图审、招标、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要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利于建筑节能布局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入挂牌、招标、拍卖等土地出让条件。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必须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发改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督促编制建筑节能专编内容。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能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

(七)墙改部门逐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经墙改办核实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墙改专项基金退还比例适当提高,并安排一定数量墙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资金补助和奖励。

(八)审计、财税、科技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按规定给予审计确认;税务、金融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支持;财政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质量的监督和现场检验,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三、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监理,并按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的资料与该工程的有关资料一起备案。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保温隔热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将所售商品住房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规划设计单位(咨询服务机构)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在确定建筑布局、建筑朝向、平面布置、体型系数,以及建筑通风和绿化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十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筑节能应纳入设计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含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应有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图审机构审查。

(十三)图审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范要求和要点,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十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节能施工方案施工,要严格控制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质量,保证节能效果,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十五)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改正,否则不予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六)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技术认定、评估结论证明,且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十七)积极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能技术,推行覆土植草屋面、地源热泵等经济实用的节能生态技术,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八)在实施建筑节能工作中成绩和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积极争取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达不到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十九)积极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二十)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材料和设备厂家,学校和科研等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要积极申报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提高建筑节能的科技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二十一)建筑节能技术性强,涉及全社会各个方面利益,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加快我市建筑节能全面推行,促进节能型社会建设,促进产业发展。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