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司法局职工法律援助发展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司法局职工法律援助发展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司法局职工法律援助发展意见

各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届四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要求,加大对职工法律援助的力度,维护经济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职工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作在生产第一线的职工,在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浙江民营企业聚集了大量的外来员工,他们虽然不是浙江常住户口,却同样为浙江的全面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他们中有的因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对自身问题的解决,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司法行政部门有责任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利益冲突,有义务运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他们处理矛盾纠纷,有条件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并认真作好部署,使职工维权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让更多的职工获得法律援助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等实际,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受援标准确定为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群体;对外来员工的法律援助实行与本地职工同等待遇,只要符合条件都必须予以援助;对人数众多的欠薪案件,可以直接予以受理;对职工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应尽可能放宽条件,给予法律援助。

三、突出重点对象和领域,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各地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协调办理涉法信访和群体性案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农民工作为维权的重点对象;将建筑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作为重点领域;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作为重点事项,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

四、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理程序,保障职工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便民利民的长效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都要有方便群众的接待窗口,同时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依托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当地建设单位、重点企业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员),保证职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各地还可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接待和办理群体性案件和欠薪及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也可以通过发放“法律援助卡”使困难职工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对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办理的案件,可以事后补办手续;对行走不便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应提供上门服务。要充分发挥全省“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和接待窗口作用,热情、及时、准确解答职工来电、来访和来信反映的问题,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协调处理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轮流值班制度和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不断提高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

五、在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及时调解民间纠纷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渠道。凡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也可以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

六、加强领导,积极与工会协调配合,努力为职工维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将为职工维权作为今年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议题,认真研究,落实措施,重点抓好人员、经费的保障落实。要积极调动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大为职工维权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省法律援助中心将在重点市、县(市、区)特别是外来员工较多的县、市,建立联系点制度,总结和探索职工维权的经验。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的共同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和省总工会*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加强与工会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要鼓励和支持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业务上加强指导和管理,要为工会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培训、交流和研讨的机会,提高工会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工会维权机构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法律援助执业证书。对由工会维权部门受理,并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办案补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工会维权部门加强联络联系,通过座谈会、协调会,定期交流、研究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