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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政策帮扶的若干意见》(县委〔2009〕6号)文件精神,由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建立县信用担保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县担保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县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工业)信用担保业务。为管好用好担保扶持资金,促进工业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切实缓解工业企业贷款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为县担保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一)纳入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统一管理,自觉接受县经贸局的监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与县级贷款金融机构签订有信用担保合作协议,为本县工业企业银行信贷提供担保;
(三)担保机构担保月费率收取不超过2‰、履约保证金不高于10%。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为成长型中小企业(工业)提供的年均担保余额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年均担保余额在2亿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贴补,年均担保余额超过2亿元的,其超出部分按0.75%的标准贴补。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于次年元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盖金融机构章);
2、与工业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原件(查验用)及合同复印件;
3、为工业企业担保情况分户统计表(协作金融机构盖章);
4、担保贷款资金进出账户支票复印件(协作金融机构盖章);
5、担保贷款资金年度平均余额(协作金融机构提供)。
(三)审查审批。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县人行、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兑现拨付至相关信用担保机构。
四、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经贸局、人行、相关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搞好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担保扶持资金的,必须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它
(一)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执行,暂行一年。
(二)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