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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开发区财政体制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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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开发区财政体制完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业立县、开放兴县、特色强县”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开发区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能力,加快*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进程,努力把开发区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现行省对县财政体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开发区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体制

对开发区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采取“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欠收赔补、专款专用”的办法。

(一)划分范围

1、收入范围:以开发区供地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开发区收入范围(*)。土地转让、房屋买卖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不列入开发区收入范围。

2、收入项目: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25%部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5%部分、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

(二)核定基数

以开发区20*年地方财政收入实绩(剔除兑现开发区企业优惠政策等而发生的补贴金额)为20*年收入基数。后两年的收入基数,均按上一年的收入基数实行环比递增,递增比例为20%。

(三)超收分成、欠收赔补

1、超收分成:从20*年起,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比基数增长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开发区实行二八分成,即县财政得20%,开发区得80%。

2、欠收赔补:对历年欠收的开发区,将采取在年末超收分成结算中扣回,用于消化以前年度的欠收。

3、土地收益(工业用地出让收益):工业用地出让价款扣除土地征用及出让环节交纳省市部分的有关税费后,县财政全额返还给开发区。

(四)专款专用

开发区对每年财政超收分成及土地收益要专款专用,其中用于弥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等日常开支经费不得超过15%,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得低于85%。开发区日常公用经费另行核定。对开发区的专项补助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财政体制确定后,开发区范围内的一切增支因素均由开发区自行消化。

二、管理职责

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开发区税收管理体制不变,开发区范围内的税费由分别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征收,并按上述核定的范围按季度编制到户收入报表,分别送县财政局开发区管理会。同时,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与开发区管委会密切配合,协助开发区内企业做好有关财政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开发区作为一级管理主体,要履行财政收支管理责任,牵头召集国税、地税征管机构定期分析各项税费收入入库情况。

建立公开制度,开发区企业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要定期网上公开,以强化企业对税收征管监督和企业之间相互监督。

三、其他事项

(一)开发区范围企业的认定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为依据,由开发区管委会于年终编制企业目录,经工商、税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作为结算依据。

(二)开发区企业享受县委、县政府有关财政优惠政策规定的,经企业申报,开发区管委会初审,财政牵头相关部门会审,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

(三)县有关部门在认定、申报开发区范围内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如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应事先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四)对开发区财政收入的结算,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即兑现企业优惠政策、税收先征后返还等而发生的补贴、退库金额要相应冲减。

(五)本意见确定的开发区财政体制从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一定三年不变。在执行期间,如国家税制、省对县财政体制有重大变化,则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