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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以源头控管、方便征管为原则,通过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充分调动起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着重解决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单一治税、社会涉税信息不对称、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二、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机构
成立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财政地税局合署办公。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税收收入情况,进行税源分析,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联合发文、委托协议等方式对相关单位的协作内容、方式、要求、责任进行明确;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不断完善信息传递的手段和方式。
三、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通过政府信息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
1、发改局提供项目立项情况,包括改、扩、续建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等涉税信息。
2、经贸局提供年度重点骨干企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技术改造项目预计新增效益报告表等涉税信息。
3、外贸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境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情况、出口统计表等涉税信息。
4、工商局提供工商登记情况,主要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年检等涉税信息。
5、质监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情况,锅炉检测等涉税信息。
6、教育局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举办各种民办学校的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等涉税信息。
7、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专利、技术转让情况等涉税信息。
8、公安局提供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以及华侨、港澳台人员暂住手续的在龙就业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居民信息等情况,公安局交警部门提供检查机动车辆未上牌照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信息,车管所接受各驾培学校为学员报名驾驶的信息,车船使用、车辆注册年审、年检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暂住人口居住、房屋租赁情况、涉税案件信息、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信息及个体户、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涉税信息。
9、民政局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和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涉税信息。
10、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底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和年度检验情况)、行政机关名单、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单位名单及工效挂钩单位名单等涉税信息;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情况、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各单位社保费基数及申报情况,服务型企业、劳服企业和劳务派遣型企业年检情况,企业工效挂钩清算结果和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情况等涉税信息;提供民福企业为残疾工交纳“五金”情况。
11、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征、供及办证、乡镇土地整理项目等涉税信息。
12、规划局提供所有建设建筑项目规划、用途、立项审批等涉税信息。
13、建设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发放情况,市政建设项目情况,商品房(店铺)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产权证发放情况、房产租赁情况、低价位商品房批准建设与销售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审批项目审批情况等涉税信息。
14、招投标中心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合同备案,国有资金投入的住宅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备案情况,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等涉税信息。
15、环保局提供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情况信息。
16、交通局提供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国省道的大中修及省交通厅组织的公路及航道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信息,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及港口建设规划与立项信息、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船舶检验的信息)等涉税信息。
17、水利局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文情况及水利项目招投标情况。
18、农业局、林业局、农业开发办提供农林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19、文化局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各种演出及人员情况等涉税信息。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20、卫生局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等涉税信息。
21、体育局提供体育比赛及体育界知名人士来龙有偿活动等涉税信息。
22、统计局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工业生产情况,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业情况,存贷款情况,物价情况,人民生活日常劳动工资情况,相关地区比较情况等涉税信息。
23、物价局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涉税信息。
24、残联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等其他涉税信息。
25、审计局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情况。
26、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
27、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纳税人开设存款帐户资料等情况,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民福企业向残疾工支付工资情况。人民银行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相关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银监(外汇)部门提供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凭证管理、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28、粮食局提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名单和其他粮食企业名单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变更、改制信息。
29、供电局提供有关纳税人的用电信息。
30、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
31、国、地税双方定期互通有关税收征管信息。
32、法院、检察院会商提供案件涉税信息。
33、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健全社会化征收体系
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依照委托代征规定办理和操作,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委托代征的税收主要包括:
1、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车管)、交通(港航)等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2、从事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建设、公路稽征运管部门或有关中介机构代征。
3、国税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临时发票、超定额补税、稽查补税等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4、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5、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6、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8、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个人代征。
(三)密切部门联合执法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保障地方经济的发展。联合执法主要包括:
1、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纳税凭证。否则房屋、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
2、房屋、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3、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准确完税、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票据的规范性作为必审项目,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税务部门。
4、公安机关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加大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配合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进行阻止出境。
5、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
6、法院在宣布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债权申报。
7、法院对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应积极实施。
8、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手续时,凭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的完税凭据,国土部门方可办理出(转)让手续。
9、工商部门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注销时,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10、交通港航部门进行船舶检验时,应查验相关发票,无合法、有效发票的不予发放船舶检验合格证明。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实,依法处理。
(四)加强绩效评估考核
1、绩效评估方式:绩效评估工作由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估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部门,绩效评估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2、绩效评估内容: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情况;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税务机关利用社会综合治税成果的情况。
3、奖惩制度: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并有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若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则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