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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农村就业援助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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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农村就业援助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2l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援助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总体部署,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全面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岗位和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积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并获得稳定收入,让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二、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为全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中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力。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6个月以上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县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申请并登记(无社区居委会的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登记),由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公示7天且无异议的,填写申请认定表(附后),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查认定。被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凭“认定表”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是否困难对象”一栏上注明“零就业家庭”。被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在“零就业家庭”中如有1人实现就业就不作为零就业家庭,但其所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3年相关优惠政策。对无正当理由经3次推荐就业不上岗就业或经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后经3次推荐就业不上岗就业的,视同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低保证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登记,填写“《农村低保户人员就业援助证》申领审批表”(附后),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汇总后,报送县就业管理服务局审定,核发《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三、就业援助内容

(一)加强政策扶持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家庭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扶持。

1、城镇“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

(1)所在街道(镇乡)、社区或职业中介机构等每推荐安置1名“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同)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给予200元职业介绍补贴;“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均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予以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2)“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勤杂辅助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安置工作单位按安置总人数给予每人每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30%的就业岗位补贴。

(3)“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种植业养殖业的,对资金不足的给予提供小额贷款贴息,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凭还款结息凭证,由县财政按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4)对已经实现全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5)“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从事个体经营(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娱乐业、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统筹部分的50%,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医疗统筹部分的50%。

(6)“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原已享受的低保待遇不变,全县统一调整低保对象和标准时,按低保政策规定重新核定。

2、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扶持政策:

(1)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或职业中介机构等每推荐安置1名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给予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均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予以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2)对已经实现全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3)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安置工作单位按安置总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

(4)农村低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资金不足的给予提供小额贷款贴息,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凭还款结息凭证,由县财政按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5)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原已享受的低保待遇不变,全县统一调整低保对象和标准时,按低保政策规定重新核定。

扶持政策自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年12月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为简便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便于监督管理,凡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安排就业、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统一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局实行劳动保障事务,其费按《关于贯彻落实<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龙人劳社〔20*〕82号)文件标准执行,由县财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开展技能培训

全县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与乡镇(街道)对接联系,对“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中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意愿的,要结合市场需求,进行分类指导,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培训经费补助标准根据具体的培训工种、项目、时间及规模,由培训机构据实测算并提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拓宽就业渠道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稳定之基。城镇要围绕社区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居家养老等便民利民服务,各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再就业。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要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鼓励企业尤其是福利企业优先招用城乡低保户残疾劳动力就业,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城乡困难群体劳动力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就业服务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和民政办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范围内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审核汇总工作。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再就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等基本情况数据库和基础台帐,各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要落实“就业援助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援助,并为辖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和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劳动力提供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的就业服务。对连续推荐3次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就业的,可认同为无就业愿望,并收回已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领导。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行动作为为民办实事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乡镇(街道)统一由分管民政的领导负责牵头抓好这项工作的实施。要按照省、市相关工作目标考核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工作责任。要发挥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务求实效。县人劳社保局负责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牵头协调,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审核工作;农办负责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户的调查、统计、管理、动态跟踪等工作,建立城乡低保户渐退机制;残联负责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工作;农业局负责从事种植养殖业就业困难人员的技术培训、辅导等方面的扶持工作;县财政局要根据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扶持政策所需专项资金。使各项扶持政策惠及到每个“零就业家庭”和每位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帮助其尽快实现稳定就业。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机关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把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作为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全社会来关心、重视和帮助城乡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切实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