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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是,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以上,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防范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三、对象和范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机械制造、造纸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民爆器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交通局、县海事处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公共交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以前文件规定与上述工作分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4月10日前)。由各牵头单位抓紧制订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指导意见。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具体方案,明确相关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的自觉性。各牵头单位制订的指导意见、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请于4月10日前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阶段(20*年全年)。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和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要根据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4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矿山、水库、学校、旅游、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夏季事故易发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季度,针对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恶劣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工地、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建档。
(三)隐患整改阶段(20*年全年)。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排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要逐级上报,于4月15日前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查验收阶段(20*年10月至12月)。县政府将组织由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相关责任。县政府成立由连小敏县长任组长,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副主任及各牵头单位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这项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要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群策群力群防。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三)狠抓措施落实。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创新监管机制,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要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为契机,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
(五)加强宣传监督。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