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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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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抓好即征即保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33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农〔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

(一)全县范围内整体和零星征收土地产生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参保办法,被征地户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

(二)20*年1月1日以后(以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时间为准)全县范围内整体和零星征收土地,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尚在0.2亩以上的,实行人地对应的参保办法,被征地户必须按确定的参保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被征地户参保人数按照该户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人均耕地面积确定(计算结果取整数)。征收土地后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必须以户为单位参保。

被征地户的下列对象不能列入参保范围: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在编工作人员的;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凡因子女上学、招工、就业便利等原因以挂靠户口身份将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其他按规定不能列入参保范围的人员。

二、参保程序

(一)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征地情况证明,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确定被征地村应参保人数;

(二)村二委核定被征地户的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组)户主大会讨论决定具体参保对象;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参保名单;

(四)村二委负责将参保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定,并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三、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缴纳

按照“即征即保”原则,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以户为单位参保和人地对应参保的个人缴费,由村(组)直接代扣代缴至个人账户,并按照社保局提供的应缴纳金额清单及时缴纳。办理完成参保手续并缴清保费后,方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管理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调整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待遇计发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计发办法调整为:待遇起付标准加上参保次年起每年按定额增加的待遇。其中参保当年已到达年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领取的生活保障(补助)金为起付标准;参保次年及以后到达年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领取的生活保障(补助)金为起付标准加上参保次年起每年按定额增加的待遇。

被征地农民从参保并一次性缴清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次年起,基本生活保障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增加5-7.5元,基本生活补助金月发放标准按缴费比例同步调整。不再执行原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每二年调整一次的办法。

从参保并一次性缴清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之日始至符合领取待遇年龄之日止,一次性缴费的利息不再纳入起始待遇的计算当中,但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同期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五、调整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起付标准

(一)从20*年7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补助金)起付标准:基本生活保障金起付标准调整为240元,基本生活补助金起付标准按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二)对20*年7月1日前已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20*年6月30日前参保并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调整为270元;20*年7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之间参保并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调整为255元;20*年1月1日之后参保并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调整为240元。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六、建立参保人员生存检查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已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检查工作,要明确生存检查工作的职能科室和责任人,在每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补助金)金前,全面核查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状况,已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待遇。民政部门要按月提供火化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号码给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比对。有村民参保的各行政村要按月报送已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状况月报表。

(二)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补助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可申请办理农村养老保险正常退保手续。

八、其它条款仍参照《*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9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扩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范围的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34号)文件执行。

九、本意见自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十、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