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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依法规范农村村(居)民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县政府关于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对专项整治中涉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违法建筑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严重影响“两规”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非法建筑
1、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城镇居民或以他人名义在农村私自购买土地进行建造住宅的,予以拆除;
3、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且严重影响村内道路等公共设施建住宅的,原则上予以拆除;
4、对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的,必须拆除多占的住宅,确保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5、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建房条件的非法建筑,一律拆除。
二、未经批准但不严重影响“两规”的违法建筑(违法新建、扩建、拆建及修理住宅和新建生产性用房)
1、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高度及总建筑面积均未超出政府核定的建房标准的,按从轻处罚原则,根据本处理意见的相关处罚标准处罚。
2、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及总建筑面积中有一项超出县府办(龙政办发〔20*〕66号)文件核定的建房标准的部分,按本处理意见的相关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在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上建农业生产用房、看守房和发展养殖业等非法占地的,按本处理意见的相关处罚标准处罚。
三、处罚标准
1、县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未经批准但在政府核定建房标准面积之内的处罚额度,按照砖混结构按300元/M2×建筑面积×5%;砖木结构按200元/M2×建筑面积×5%计算。
未经批准又超出政府核定建房标准面积部分的罚款额度,砖混二层按300元/M2×建筑面积×15%计算;砖混一层按300元/M2×建筑面积×10%计算;砖木二层的按200元/M2×建筑面积×15%计算;砖木一层的按200元/M2×建筑面积×10%计算。
未经批准的简易用房罚款额度按100元/M2×建筑面积×5%计算。
2、村庄和集镇:未经批准但在政府核定建房标准面积之内的罚款额度按照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
未经批准又超出政府核定建房标准面积的罚款额度,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建筑面积30元/M2计算,扩建、拆建一层按建筑面积20元/M2计算。
未经批准的简易用房罚款额度按建筑面积5元/M2计算。
3、在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上建农业生产用房、看守房和发展养殖业等非法占地的,由国土部门处以5元/M2的罚款。
4、违法占用建设留用地(耕地、园地、水塘等)建住宅的,在按照以上处罚标准处理后,再由国土部门对违法建筑占地处以30元/M2的罚款。
四、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1、经确认符合建房条件的违建户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姓名、建房用地面积、位置及拆旧屋、退出原住宅用地面积等情况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罚后,再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正常规费照收)。
2、对超过县政府核定建房占地标准面积的建筑物(连体不能拆除的),虽经处罚,但不能作为土地及房产登记的依据,县国土、规划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只在备注栏内注明处罚面积。
3、对农业生产用房,经处罚后,由违法用地者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为农业临时用地,报国土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后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所占土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如继续使用,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或公益事业需要,需退还所占的集体土地,应无条件的拆除,并对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赔偿。
五、执法主体
1、城市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2、国有土地和农用地上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3、城市道路范围和公共场地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其它设施的由县建设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4、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居)民的违法建设由各乡镇政府按规定进行查处。
六、在专项整治期间属自查自纠的按本意见处理,不主动接受处理的及在发文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建筑,将从严查处。
七、本处理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