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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加强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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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加强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城乡公交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条件。为加快我县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切实方便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出行,根据《衢州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20*—2010年)》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为目标,整合城乡客运资源,形成资源共享、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经济便利、安全有序的城乡公交运行机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20*年起,用二年左右的时间构筑和完善城乡公交网络,实现主要乡镇(街道)、中心村通公交车的目标。具体分二步走:第一步:20*年底前全部开通城区至各乡镇(街道)公交车;第二步:20*年底前开通城区至主要中心村的公交车,联结乡镇(街道)到村、乡镇(街道)之间、村村之间的城乡公交网,切实提高公交通村率,基本实现村村通公交车的目标。

三、城乡公交线路等级划分

(一)一级城乡公交网,是指城区及通往周边郊区的公交线路。

(二)二级城乡公交网,是指城区通往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公交线路。

(三)三级城乡公交网,是指乡镇(街道)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到行政村、村到村之间的公交线路。

四、实施原则

(一)便民惠民,城乡衔接。按照市、县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切实把城乡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合力构筑道路畅通、站点配套、车况良好、布局合理、价格实惠的城乡公交网,为城乡居民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坚持城乡联动,有序衔接,合理设置城乡公交换乘点,力争“零距离”换乘,实行旅客上车购票,尽量方便群众。

(二)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树立“大交通、大公交”的理念,坚持合理整合,加大协调力度,统筹规划城乡公交线路和站点,切实打破城乡二元分割局面,充分发挥城乡公交资源网络化优势,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适度竞争,提升服务。根据规模经营的要求,综合考虑道路走向、热线和冷线合理搭配等因素,按片区划定经营范围,切实解决冷线、支线、边远山区乘客出行难问题。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整合现有经营车辆,科学确定服务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竞争原则,客运资源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经营期内由管理部门对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和信用考核,全面提升城乡公交品位,树立文明窗口形象,促进公交客运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五、实施要求

(一)编制发展规划。以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为目标,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规划、建设、公安部门编制*县城乡公交发展规划,提出城乡公交线路、换乘点和公交站场的建设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合理核定票价。本着保本微利、公共服务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公交票价,并建立健全定价、票价调整机制。具体票价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交通部门制定。

(三)规范营运车型。投入营运的车型要求与路况配套,同线车辆原则上要求同等档次,现有车辆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调整到位。对路况良好的一级、二级城乡公交网络投入的车辆要求为带空调的中级以上客车;三级城乡公交网络投入的车型按路况条件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公安部门统一核定。

(四)统一线路编码。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统一的线路编码,在公交车辆前后和车身标明线路牌及标志(指示灯),统一城乡公共交通标识。

(五)提升服务标准。城乡公交营运线路按“五定、三统一”(定线路、定时间、定票价、定班次、定站点,统一排班、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服务标准规范运行。具体服务标准由县交通部门另行制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根据《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交通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优惠工作的通知》(浙交〔20*〕257号)精神,实行交通规费减免政策,具体标准为:二级公交网络的营运车辆养路费、公路建设专项基金按应征标准的1/2征收;三级公交网络的营运车辆予以免征。

2、对城乡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在20*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使用税;城乡公交营运企业帐证健全、核算规范,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80%的贴补,贴补期限为三年。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学生等乘车实行相应优惠,政府给予城乡公交营运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确因燃油价格调整而引起城乡公交营运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城乡公交营运企业,由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加强公交设施的共建共享。

1、加快公交设施建设。根据城乡公交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力建设的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公交枢纽(中转)站、乡镇客运站、港湾式停靠站、沿途招呼站、终点站回车场等站场设施。

城乡公交站场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交通、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公交站(场)建设纳入道路建设规划。

乡镇、街道(村)客运站(场)要纳入当地乡镇、街道(村)发展规划。乡镇、街道(村)客运站(场)、港湾式停靠站所需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公路建设用地范畴,享受公路建设用地政策。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要配套建设公交停靠站等设施,与道路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需建设资金列入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公交设施建设资金筹集采取市场化运作、争取上级补助和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等多种方式解决。

2、实行公交设施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城区公交停靠站点等设施对城乡公交车开放,实现资源有效共享。

(三)合理核定公交车辆乘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对城市建成区以内以及道路设计标准为一级公路的路段允许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交通、建设、规划、财政(税务)、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