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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外贸扶持政策
(一)设立出口生产企业社会贡献奖。
按免、抵调增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农产品及加工制成品出口,每万美元再奖励200元。外贸流通企业不予奖励。
(二)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增强企业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原产地标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对境外商标注册且该产品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每只商标一次性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企业引进国家鼓励导向目录的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和进出口贸易平衡。对笋竹、特种纸、机械电子等主导产业和纺织、光伏产业的生产企业进口的先进生产设备或进口设备投资额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进口设备按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展会,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贸易展会(如义博会、消博会、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等),经县外经贸部门确认后,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每个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和摩擦。对外经贸企业开展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管理体系国际认证的认证费和出口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资助(已成功申报国家及省相关项目资金补助的除外),每项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对参加反倾销应诉企业诉讼费给予50%的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六)县财政每年安排外贸发展基金50万元人民币(包括外贸人才培训10万元)。主要用于境内外商务交流、公共服务平台创建、预警机制建设和“两反两保”,构筑集人才培训、岗位实践和用人推荐为一体的外贸人才培育输送体系等外贸公共事务处置以及组织企业参展参会等国内外重大贸易促进活动服务支出。
二、外资扶持政策
(七)加大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进入县内“一区三块”投资条件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外商合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且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现行土地出让“招拍挂”程序优先供地。
(八)在“一区三块”内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的财政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其享受的全额贴补年限顺延一年。
(九)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或内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凡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或内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实到外资新增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县级财政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比上年增收的15%奖励给企业,连续享受3年。
(十)大力推进多领域引进外资。对引进外资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按项目类别分别给予如下财政奖励:
(1)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医院、学校、环保项目和实际利用外资15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自项目受理立项之月起3年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鼓励外商投资交通、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其优惠政策由县政府按照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同一企业可以享受多种优惠政策的,可按就高原则由企业选择确定一种优惠政策作为兑现依据,不同时叠加享受。上述财政税收奖励政策不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税收。
(十一)鼓励引进和发展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被省外经贸厅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外经扶持政策
(十二)县内企业赴国(境)外投资设立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1000平方米,经营户5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人民币。
(十三)县内企业赴国(境)外设立贸易企业,中方当年累计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且带动我县出口增长成效显著的企业,年终给予奖励2--3万元人民币。
(十四)推进劳务输出。对由外经经营权企业授权的经营单位,每外派我县户口居民出国(境)劳务一名,奖励500元人民币。
上述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列支。
本意见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上述政策将作相应的调整。县政府此前出台的各项外贸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