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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诚信、公平、繁荣、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鉴证类、经纪类、类、咨询类中介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我县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的对象
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等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货运、房地产、招投标、会计、税务、商标、专利、报关、报检、因私出入境机构等。
二、管理的内容
1.严把社会中介机构准入关
(1)设立社会中介机构应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符合规定的人数,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及其它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应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除律师事务所外),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经营活动。
(3)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社会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会同工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2.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1)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以便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守法诚信,遵守业务规则,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4)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日常运营状况,特别是执业质量进行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执业报告进行监督,并健全中介服务举报、投诉和受理、查处的制度,依法对违规违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杜绝违规执业现象的发生。
(5)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涉嫌商业贿赂的;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采取欺诈、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偷逃税收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予以查处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吊销或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3.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工作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配偶不能以资金或实物的形式在所管理的中介机构中参股分红,行政机关不得将办公场所出租或无偿出借给所管理的中介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在所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任职;行政机关不能凭借职权限定中介服务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所管理的中介机构报销费用,或巧立名目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索取费用用于本部门发放福利、补贴等。对少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脱钩改制不彻底、明脱暗不脱的现象进行深入查处。情况特殊的中介机构与管理部门的关系,须经县政府审批。
三、管理的措施
1.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综合管理部门。县工商局作为我县社会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综合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研究部署中介机构管理阶段性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开展整治与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工作,协调中介行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界定社会中介机构归属部门和监督权事项。
2.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工作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根据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特点,针对其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顿规范。同时,开展好中介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机构、执业人员以及业务经营情况的信息库,对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则和操作程序进行审核,进一步规范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
具体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监督下列社会中介机构:
县工商局:工商登记、商标事务服务类;
县财税局:独立审计和资产评估类;
县国税局:税务类;
县公安局:因私出入境及保安公共安全咨询服务类;
县安监局:安全、危害评价及相关服务类;
县民政局:民间社团组织及婚姻介绍服务类;
县科技局:技术产品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专利、技术入股认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类;
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类;
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职业技能开发、咨询等服务类;
县贸粮局:拍卖、典当、一般商品信息咨询等服务类;
县交通局:公路、船泊、运输相关服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类;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评估、登记类;
县人事局:人才供求信息、咨询服务、人才推荐、招聘、培训等服务类;
县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服务类;
县司法局:法律咨询服务类;
县建设局:工程设计、监理、招投标、咨询服务、建筑物拆迁、房地产经纪、评估类;
县质量技监局:检验、检测、认证、认证培训和咨询类;
县发改委:投资咨询服务及金融担保类;
县供电局:与供电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转让、服务、培训类;
县外经贸局: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翻译服务类;
县档案局:档案服务类;
县农业局:农产品居间业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类。
3.引导中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有条件的中介行业要设立行业协会或分会,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中介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协会工作,协调中介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行业评比及社会问卷调查等工作,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4.大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继续推进中介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创造有助于中介机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树立诚信中介机构典型,引导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着力培育我县中介市场,推进中介服务产业做大做强,从而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